【Sandy Hsieh】評論
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核屬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徵免印花稅。稅務局表示,隨著電子交易普及暨節能減碳政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建置電子化採購機制,透過「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進行採購決標後,再以電子簽章方式與得標廠商簽訂之電子契約。前項電子契約與紙本書面同屬正式文件,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依財政部最新頒布之令示,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稅憑證,應依法課徵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