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家超想哭的】評論
地方制度法 第三條 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 省劃分為縣、市〔以下稱縣(市)〕;縣劃分為鄉、鎮、縣轄市〔以下稱鄉(鎮、市)〕。 直轄市及市均劃分為區。 鄉以內之編組為村(C);鎮、縣轄市及區以內之編組.....看完整詳解
【本特例】評論
*引用法條、法條整理、選項改錯10...
【hong】評論
補充~公法人: 國家、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法人省為行政院的派出機關
【天道酬勤(已上岸)】評論
答案:D根據台灣地方制度法,地方行政區劃中最基層的單位是「鄰」,它是村里劃分的最小行政區域,主要用於協助村里辦理基層事務,如居民登記、社區管理等。(A) 省已於1998年廢除,取而代之的是直轄市和縣市制度。省不具公法人之地位。(B) 鎮不是縣政府的派出機關,鎮是直轄市或縣的下級行政區域,具有自主的地方自治功能。(C) 鄉不是編組為市,鄉是直轄市或縣的下級行政區域,與市同級,但具有不同的行政組織和管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