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ndy Hsieh】評論
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中華民國87年3月26日內政部(87)臺內營字第8703516號函訂定發布全文四點一、水管及電氣工程費達稽察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分開公告招標辦理。二、水管及電氣工程費達稽察一定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且其工程費達總工程費百分之十五以 上,主辦工程機關未採用聯合承攬辦理招標者,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招標注 意事項規定辦理外,應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六條規定分開招 標辦理。三、水管及電氣工程費在稽察一定金額百分之十(不含)以下者,得由主辦工程機關酌情合 併建築工程辦理。四、第一點及第二點工程如採預鑄工法者,得合併招標不受限制。其餘如因情況特殊之工程 ,分開招標於施工配合顯有困難者,得專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後合併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