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Paul Lazarsfeld(1959)認為「因果關係」的三個要件分別為:
【題組】⑴時序上原因必須發生在前、而結果發生在後;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困難0.102463
統計:A(686),B(104),C(37),D(2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給付義務群的介紹、何謂不要物契約、同時履行抗辯權

用户評論

J.C(按讚就好,不當商人】評論

第 334 條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亂改答案~放狗咬人!】評論

最高法院於92年台上字118號判決中表示:「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主動債權之附有同時履行抗辯權者,性質上即不許抵銷,否則無異剝奪對方之抗辯權。...」可知台灣實務上亦認為,附有同時履行抗辯的債權不能供作抵銷。 來源:維基

-】評論

同意5F,建議答案為B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