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4.家屬對治療結果不滿,於加護病房會客時間,對專科護理師說「我在外面等妳,給我小心一點」並以不雅言語連串辱罵後離去。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103 年立法院三讀通過《醫療法》第 24條及第 106條部分條文修正案,對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致危害生命醫療安全或其設施者,除處以罰鍰,並課以刑責。以下敘述何者最適當?
(A) 適用本醫療法修正條文,並構成刑法恐嚇及公然侮辱罪
(B) 未必適用本醫療法修正條文,但構成刑法恐嚇及公然侮辱罪
(C) 未必適用本醫療法修正條文,但家屬因心急病人病情,亦不構成刑法恐嚇及公然侮辱罪
(D) 適用本醫療法修正條文,但因心急病人病情,不構成刑法恐嚇及公然侮辱罪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80105
統計:A(38),B(149),C(2),D(2),E(0)

用户評論

【用戶】梅花鹿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醫療法第24條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n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n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致生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n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n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n者,應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第一百零六條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n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n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n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n萬元以下罰金。n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n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n金。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n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