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心樺】評論
這題不是考共有的關係,甲、乙、丙是承租人, 不是房屋所有人,所以三人要終止租約,要三人都表示!按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第二百五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於當事人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者,準用之。」租賃契約之終止即屬前揭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自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Zi-yu Kuo】評論
租房子是租賃契約(債權關係),跟共有(物權關係)不一樣吧!
【Tong】評論
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如債權)是否為準共有
【廢柴大叔】評論
哈 好煩 果然想到共有去 題目真的要看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