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俊威】評論
按《民法》第1141條中<法定應繼分有關:①血親繼承人n「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例外:法律n另有規定)。(民 §1141)n②配偶(當然繼承人)n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下列各款定之:(民 §1144)nA. 與「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位)」同為繼承時,其應n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nB. 與「被繼承人之父母或兄弟姊妹」(第二、三順位)同為繼承時,n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nC. 與被繼承人之「祖父母」(第四順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n遺產「三分之二」。nD.『無血親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因此,在該題目中的被保險人僅有配偶和兄弟姐妹,則兄弟姐妹是可適用B.與「被繼承人之父母或兄弟姊妹」(第二、三順位)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的規定。所以,配偶與兄弟組妹各得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