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黄俊威】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42.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 (A)六個月 (B)三個月 (C)一個月 (D)二個月 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評論內容】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因此,本題的答案是:(A)六個月。

【評論主題】41.被保險人的遺族於繼承開始起 (A)一 (B)三 (C)四 (D)二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向法院表示限定繼承。

【評論內容】民法第 1156 條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n產清冊呈報法院。必要時,法院得因繼承人之聲請延展之。

因此,本題的答案是B.三個月。

【評論主題】30.若保險金(300萬)在死亡保險契約上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者,假如被保險人僅有配偶和兄弟姐妹,則該保險金應如何分配 (A)按人數平均分配 (B)配偶150萬、兄弟姐妹150萬 (C)配偶200萬、兄弟

【評論內容】

按《民法》第1141條中<法定應繼分有關:

①血親繼承人n「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例外:法律n另有規定)。(民 §1141)n

②配偶(當然繼承人)n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下列各款定之:(民 §1144)

nA. 與「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位)」同為繼承時,其應n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n

B. 與「被繼承人之父母或兄弟姊妹」(第二、三順位)同為繼承時,n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n

C. 與被繼承人之「祖父母」(第四順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n遺產「三分之二」。nD.『無血親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因此,在該題目中的被保險人僅有配偶和兄弟姐妹,則兄弟姐妹是可適用B.與「被繼承人之父母或兄弟姊妹」(第二、三順位)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的規定。所以,配偶與兄弟組妹各得二分之一。

【評論主題】31.若保險金在死亡保險契約上未指定身故受益人,假如被保險人僅有配偶和祖父母,則該保險金應如何分配 (A)由配偶全部獲得 (B)配偶三分之一、祖父母三分之二 (C)配偶三分之二、祖父母三分之一 (D)

【評論內容】

按《民法》第1141條中<法定應繼分有關:

①血親繼承人:「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例外:法律:另有規定)。(民 §1141)

②配偶(當然繼承人):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下列各款定之:(民 §1144)

A. 與「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B. 與「被繼承人之父母或兄弟姊妹」(第二、三順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C. 與被繼承人之「祖父母」(第四順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D.『無血親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因此,在該題目中的被保險人僅有配偶和祖父母,則配偶是可適用C. 與被繼承人之「祖父母」(第四順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的規定。所以,配偶可得2/3,而祖父母得1/3。因此。答案是C。

【評論主題】53.保險契約的變更為繳清保險後,保戶之保障 (A)增加一倍 (B)相同 (C)增加二倍 (D)變小

【評論內容】

根據MBA智庫百科提供:

所謂「繳清保險」,主要是指在保單繳費期間,要保人停止繳納續期保費,而用保單已累積的責任準備金,作為餘下期間的躉繳保費,從而使得保險金額減少,而保單則繼續有效的一種保全措施。因此,在辦理繳清保險後附加險同時終止,不得申請辦理貸款和減保。

【評論主題】54.保險契約變更為展期保險後,保戶 (A)繼續繳費 (B)公司決定繳費方法 (C)約定繳費 (D)不必繳費 保障仍然存在

【評論內容】

因此,保戶或要保人是不需要再行繳費。所以答案是(D)不必繳費,保障仍然存在。

【評論主題】54.保險契約變更為展期保險後,保戶 (A)繼續繳費 (B)公司決定繳費方法 (C)約定繳費 (D)不必繳費 保障仍然存在

【評論內容】

展期保險是指退保人不領取現金價值,而是用退保時的現金價值去購買保額不變,僅保險期限變化的定期死亡保險。

【評論主題】12.保險業務員於登錄有效期間內,受停止招攬行為期間累計達多久,應予撤銷其業務員登錄處分? (A)五年 (B)二年 (C)三年 (D)一年。

【評論內容】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九條規定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偵辦外,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n一、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n二、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或明知要保n 人或被保險人不告知或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n三、妨害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告知。n四、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之方法為招n 攬。n五、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第三人以誇大不實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n 方法為招攬。n六、未經所屬公司同意而招聘人員。n七、代要保人或被保險...

【評論主題】2.A君經醫師診斷已罹患肝癌,經某甲業務員招攬投保防癌保險,投保時A君與某甲共同隱瞞癌症之事實,A君於投保1年6個月後死亡,A君之家屬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始發現事實,其中業務員某甲之行為已觸犯了 (A

【評論內容】

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在題目中,某甲的隱瞞行為,已經損害到保險公司的利益,他在為他人處理事務的時候,意圖隱瞞A君已經得癌症的事實。因此,某甲的行為,是屬於違背其任務之行為,所以,其背信行為成立。因此,答案應該是(D)。

【評論主題】41.被保險人的遺族於繼承開始起 (A)一 (B)三 (C)四 (D)二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向法院表示限定繼承。

【評論內容】民法第 1156 條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n產清冊呈報法院。必要時,法院得因繼承人之聲請延展之。

因此,本題的答案是B.三個月。

【評論主題】42.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 (A)六個月 (B)三個月 (C)一個月 (D)二個月 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評論內容】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因此,本題的答案是:(A)六個月。

【評論主題】30.若保險金(300萬)在死亡保險契約上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者,假如被保險人僅有配偶和兄弟姐妹,則該保險金應如何分配 (A)按人數平均分配 (B)配偶150萬、兄弟姐妹150萬 (C)配偶200萬、兄弟

【評論內容】

按《民法》第1141條中<法定應繼分有關:

①血親繼承人n「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例外:法律n另有規定)。(民 §1141)n

②配偶(當然繼承人)n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下列各款定之:(民 §1144)

nA. 與「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位)」同為繼承時,其應n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n

B. 與「被繼承人之父母或兄弟姊妹」(第二、三順位)同為繼承時,n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n

C. 與被繼承人之「祖父母」(第四順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n遺產「三分之二」。nD.『無血親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因此,在該題目中的被保險人僅有配偶和兄弟姐妹,則兄弟姐妹是可適用B.與「被繼承人之父母或兄弟姊妹」(第二、三順位)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的規定。所以,配偶與兄弟組妹各得二分之一。

【評論主題】31.若保險金在死亡保險契約上未指定身故受益人,假如被保險人僅有配偶和祖父母,則該保險金應如何分配 (A)由配偶全部獲得 (B)配偶三分之一、祖父母三分之二 (C)配偶三分之二、祖父母三分之一 (D)

【評論內容】

按《民法》第1141條中<法定應繼分有關:

①血親繼承人:「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例外:法律:另有規定)。(民 §1141)

②配偶(當然繼承人):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下列各款定之:(民 §1144)

A. 與「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B. 與「被繼承人之父母或兄弟姊妹」(第二、三順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C. 與被繼承人之「祖父母」(第四順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D.『無血親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因此,在該題目中的被保險人僅有配偶和祖父母,則配偶是可適用C. 與被繼承人之「祖父母」(第四順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的規定。所以,配偶可得2/3,而祖父母得1/3。因此。答案是C。

【評論主題】54.保險契約變更為展期保險後,保戶 (A)繼續繳費 (B)公司決定繳費方法 (C)約定繳費 (D)不必繳費 保障仍然存在

【評論內容】

因此,保戶或要保人是不需要再行繳費。所以答案是(D)不必繳費,保障仍然存在。

【評論主題】54.保險契約變更為展期保險後,保戶 (A)繼續繳費 (B)公司決定繳費方法 (C)約定繳費 (D)不必繳費 保障仍然存在

【評論內容】

展期保險是指退保人不領取現金價值,而是用退保時的現金價值去購買保額不變,僅保險期限變化的定期死亡保險。

【評論主題】53.保險契約的變更為繳清保險後,保戶之保障 (A)增加一倍 (B)相同 (C)增加二倍 (D)變小

【評論內容】

根據MBA智庫百科提供:

所謂「繳清保險」,主要是指在保單繳費期間,要保人停止繳納續期保費,而用保單已累積的責任準備金,作為餘下期間的躉繳保費,從而使得保險金額減少,而保單則繼續有效的一種保全措施。因此,在辦理繳清保險後附加險同時終止,不得申請辦理貸款和減保。

【評論主題】12.保險業務員於登錄有效期間內,受停止招攬行為期間累計達多久,應予撤銷其業務員登錄處分? (A)五年 (B)二年 (C)三年 (D)一年。

【評論內容】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九條規定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偵辦外,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n一、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n二、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或明知要保n 人或被保險人不告知或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n三、妨害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告知。n四、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之方法為招n 攬。n五、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第三人以誇大不實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n 方法為招攬。n六、未經所屬公司同意而招聘人員。n七、代要保人或被保險...

【評論主題】2.A君經醫師診斷已罹患肝癌,經某甲業務員招攬投保防癌保險,投保時A君與某甲共同隱瞞癌症之事實,A君於投保1年6個月後死亡,A君之家屬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始發現事實,其中業務員某甲之行為已觸犯了 (A

【評論內容】

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在題目中,某甲的隱瞞行為,已經損害到保險公司的利益,他在為他人處理事務的時候,意圖隱瞞A君已經得癌症的事實。因此,某甲的行為,是屬於違背其任務之行為,所以,其背信行為成立。因此,答案應該是(D)。

【評論主題】58下列有關保險法第 116 條復效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A)停效後超過 6 個月之復效,如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之情形者,保險人得拒絕其復效(B)保險契約約定復效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

【評論內容】

保險法第 116 條復效規定之敘述:

要保人於停止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在本題目中的(A)停效後超過 6 個月之復效,如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之情形者,保險人得拒絕其復效。

其中,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然而,尚沒有達拒絕承保的程度。因此,保險人是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這裡的重點是在於已達拒絕承保的程度。

【評論主題】42.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 (A)六個月 (B)三個月 (C)一個月 (D)二個月 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評論內容】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因此,本題的答案是:(A)六個月。

【評論主題】62.某甲於94年10月1日向某保險公司投保養老保險,同日繳納第一次保險費,並於次日接受體檢,同月5日保險公司同意承保,詎知某甲於承保前一日意外死亡,試問該保險公司應 (A)理賠 (B)強制被保險人之

【評論內容】

其實,養老保險的學名叫做「生死合險」,是「生存保險」加上「死亡保險」,在保障期間內死亡會給付身故保險金,生存則給付生存保險金,可能是一筆或分筆領取。因此,在養老保險有效期間死亡,保險公司當然要作出「死亡保險」的理賠。

【評論主題】61.某甲投保200萬的傷害保險,曾領取30萬的殘廢保險金,若保險期間終了前被保險人又因另一保險事故導致死亡,則受益人得領取 (A)200萬 (B)140萬 (C)170萬 (D)100萬 之身故保險

【評論內容】

本題目的重點在另一保險事故導致死亡,所以,受益人得依第四條及第五條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受益人已受領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保險金額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因此,答案應該是(A)200萬。

【評論主題】61.某甲投保200萬的傷害保險,曾領取30萬的殘廢保險金,若保險期間終了前被保險人又因另一保險事故導致死亡,則受益人得領取 (A)200萬 (B)140萬 (C)170萬 (D)100萬 之身故保險

【評論內容】

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本契約第四條及第五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保險金額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身故時,受益人得依第四條及第五條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評論主題】41.被保險人的遺族於繼承開始起 (A)一 (B)三 (C)四 (D)二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向法院表示限定繼承。

【評論內容】民法第 1156 條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n產清冊呈報法院。必要時,法院得因繼承人之聲請延展之。

因此,本題的答案是B.三個月。

【評論主題】30.若保險金(300萬)在死亡保險契約上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者,假如被保險人僅有配偶和兄弟姐妹,則該保險金應如何分配 (A)按人數平均分配 (B)配偶150萬、兄弟姐妹150萬 (C)配偶200萬、兄弟

【評論內容】

按《民法》第1141條中<法定應繼分有關:

①血親繼承人n「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例外:法律n另有規定)。(民 §1141)n

②配偶(當然繼承人)n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下列各款定之:(民 §1144)

nA. 與「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位)」同為繼承時,其應n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n

B. 與「被繼承人之父母或兄弟姊妹」(第二、三順位)同為繼承時,n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n

C. 與被繼承人之「祖父母」(第四順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n遺產「三分之二」。nD.『無血親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因此,在該題目中的被保險人僅有配偶和兄弟姐妹,則兄弟姐妹是可適用B.與「被繼承人之父母或兄弟姊妹」(第二、三順位)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的規定。所以,配偶與兄弟組妹各得二分之一。

【評論主題】31.若保險金在死亡保險契約上未指定身故受益人,假如被保險人僅有配偶和祖父母,則該保險金應如何分配 (A)由配偶全部獲得 (B)配偶三分之一、祖父母三分之二 (C)配偶三分之二、祖父母三分之一 (D)

【評論內容】

按《民法》第1141條中<法定應繼分有關:

①血親繼承人:「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例外:法律:另有規定)。(民 §1141)

②配偶(當然繼承人):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下列各款定之:(民 §1144)

A. 與「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B. 與「被繼承人之父母或兄弟姊妹」(第二、三順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C. 與被繼承人之「祖父母」(第四順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D.『無血親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因此,在該題目中的被保險人僅有配偶和祖父母,則配偶是可適用C. 與被繼承人之「祖父母」(第四順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的規定。所以,配偶可得2/3,而祖父母得1/3。因此。答案是C。

【評論主題】53.保險契約的變更為繳清保險後,保戶之保障 (A)增加一倍 (B)相同 (C)增加二倍 (D)變小

【評論內容】

根據MBA智庫百科提供:

所謂「繳清保險」,主要是指在保單繳費期間,要保人停止繳納續期保費,而用保單已累積的責任準備金,作為餘下期間的躉繳保費,從而使得保險金額減少,而保單則繼續有效的一種保全措施。因此,在辦理繳清保險後附加險同時終止,不得申請辦理貸款和減保。

【評論主題】54.保險契約變更為展期保險後,保戶 (A)繼續繳費 (B)公司決定繳費方法 (C)約定繳費 (D)不必繳費 保障仍然存在

【評論內容】

因此,保戶或要保人是不需要再行繳費。所以答案是(D)不必繳費,保障仍然存在。

【評論主題】54.保險契約變更為展期保險後,保戶 (A)繼續繳費 (B)公司決定繳費方法 (C)約定繳費 (D)不必繳費 保障仍然存在

【評論內容】

展期保險是指退保人不領取現金價值,而是用退保時的現金價值去購買保額不變,僅保險期限變化的定期死亡保險。

【評論主題】5.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 (A)100萬 (B)110萬 (C)200萬 (D)220萬 。

【評論內容】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中規定:

【評論主題】12.保險業務員於登錄有效期間內,受停止招攬行為期間累計達多久,應予撤銷其業務員登錄處分? (A)五年 (B)二年 (C)三年 (D)一年。

【評論內容】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九條規定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偵辦外,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n一、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n二、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或明知要保n 人或被保險人不告知或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n三、妨害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告知。n四、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之方法為招n 攬。n五、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第三人以誇大不實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n 方法為招攬。n六、未經所屬公司同意而招聘人員。n七、代要保人或被保險...

【評論主題】2.A君經醫師診斷已罹患肝癌,經某甲業務員招攬投保防癌保險,投保時A君與某甲共同隱瞞癌症之事實,A君於投保1年6個月後死亡,A君之家屬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始發現事實,其中業務員某甲之行為已觸犯了 (A

【評論內容】

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在題目中,某甲的隱瞞行為,已經損害到保險公司的利益,他在為他人處理事務的時候,意圖隱瞞A君已經得癌症的事實。因此,某甲的行為,是屬於違背其任務之行為,所以,其背信行為成立。因此,答案應該是(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