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以下同)125 萬元,其主張乙僱用的丙於執行職務時,過失侵害甲的權利致生其損害。乙於收受起訴狀送達後,立即依法對丙為訴訟告知,並在訴訟上否認丙為其受僱人及其執行職務。數月後,受訴法院判決甲的請求全部有理由。乙於上訴期間提起上訴,當丙欲參加訴訟並提出防禦方法時,始得知乙已經撤回上訴,該判決因而確定。嗣後,乙起訴丙求償該 125 萬元,於此訴訟中,丙得否主張前訴法院的判斷,乙僱用的丙於執行職務時,過失侵害甲的權利致生甲損害,為錯誤的判斷?(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98176
統計:A(14),B(64),C(700),D(40),E(0)
用户評論
【黃健明】評論
民法1065,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nolifenopain】評論
認領是不要式行為,但撫育自己的非婚生子女,視為認領有繼承權所以如果他沒撫育也沒去登記認領的話就沒有繼承權囉
【趙飄飄】評論
謝謝!!補充:妾並無繼承權(除非親屬會議同意分產) 其子女當然沒有(除非生父認領撫養) 而妾之遺腹子視為生父已認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