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豆】評論
(A)依本法第10條,巡防機關人員應基於事實需要,合理審慎使用器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C)依第13條,巡防機關人員使用器械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D)依第2條,海岸巡防機關 (以下簡稱巡防機關) 人員執行職務使用器械時,依本條例行之。巡防機關人員依本條例使用器械時,應依規定穿著制服,或顯示足資識別之標誌或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林健富】評論
(A)合"理"審慎使用,不得逾越"必要"程度(C)使用器械原因消滅,"應"立即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