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Hom Lin】評論
(D)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如有因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分院或合設法院;或將其轄區之一部劃歸其他法院或其分院之需要時,應受行政區劃之限制= 前段無,不受但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地方法院分院;或合設地方法院;或將其轄區之一部劃歸其他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不受行政區劃限制。 (法院組織法第8條)
【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8條 (地方法院之設置)直轄市或縣(市)各設地方法院。但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地方法院分院;或合設地方法院;或將其轄區之一部劃歸其他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不受行政區劃限制。在特定地區,因業務需要,得設專業地方法院;其組織及管轄等事項,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