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Bo】評論
國際兒童人權日訂於每年的11月20日,是因為聯合國在1989年的會議上,通過了以兒童作為人權主體的《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CRC)。1989年的這一天,聯合國大會通過「兒童權利公約」(U. 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促使國家積極擔負保障兒童權利的責任。這項公約的頒布,保障兒童應當享有的權利,包括:生存權、健康權、平等權、遊戲權、參與權、受教育權……等等。無論年齡、性別、國籍,兒童都應該在生活的各個層面受到保護,每個孩子都是獨立而完整的個體,和大人一樣是行使權利的主體。截至目前為止,已有超過200個國家簽署公約,可以說是有史以來最獲支持的公約。兒童權利之父——雅努什.柯札克(Janusz Korcza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