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s3210】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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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ekahsutw】評論
境內提供勞務又境內支付當然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b2507310】評論
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一點規定的免稅所得: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