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7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A)境內居住者將其專利權,在中華民國境外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B)非境內居住者,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 90 天,其自境外雇主所取得
【評論內容】
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一點規定的免稅所得:
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評論主題】7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A)境內居住者將其專利權,在中華民國境外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B)非境內居住者,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 90 天,其自境外雇主所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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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評論主題】7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A)境內居住者將其專利權,在中華民國境外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B)非境內居住者,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 90 天,其自境外雇主所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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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評論主題】7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A)境內居住者將其專利權,在中華民國境外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B)非境內居住者,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 90 天,其自境外雇主所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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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評論主題】7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A)境內居住者將其專利權,在中華民國境外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B)非境內居住者,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 90 天,其自境外雇主所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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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評論主題】7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A)境內居住者將其專利權,在中華民國境外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B)非境內居住者,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 90 天,其自境外雇主所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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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評論主題】7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A)境內居住者將其專利權,在中華民國境外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B)非境內居住者,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 90 天,其自境外雇主所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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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評論主題】7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A)境內居住者將其專利權,在中華民國境外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B)非境內居住者,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 90 天,其自境外雇主所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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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評論主題】7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A)境內居住者將其專利權,在中華民國境外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B)非境內居住者,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 90 天,其自境外雇主所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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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評論主題】7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A)境內居住者將其專利權,在中華民國境外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B)非境內居住者,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 90 天,其自境外雇主所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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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評論主題】7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A)境內居住者將其專利權,在中華民國境外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B)非境內居住者,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 90 天,其自境外雇主所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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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評論主題】7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A)境內居住者將其專利權,在中華民國境外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B)非境內居住者,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 90 天,其自境外雇主所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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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評論主題】7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A)境內居住者將其專利權,在中華民國境外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B)非境內居住者,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 90 天,其自境外雇主所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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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評論主題】7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A)境內居住者將其專利權,在中華民國境外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B)非境內居住者,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 90 天,其自境外雇主所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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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評論主題】7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A)境內居住者將其專利權,在中華民國境外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B)非境內居住者,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 90 天,其自境外雇主所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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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評論主題】7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A)境內居住者將其專利權,在中華民國境外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B)非境內居住者,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 90 天,其自境外雇主所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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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評論主題】7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A)境內居住者將其專利權,在中華民國境外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B)非境內居住者,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 90 天,其自境外雇主所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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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一點規定的免稅所得:
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評論主題】7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A)境內居住者將其專利權,在中華民國境外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B)非境內居住者,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 90 天,其自境外雇主所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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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一點規定的免稅所得:
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評論主題】7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A)境內居住者將其專利權,在中華民國境外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B)非境內居住者,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 90 天,其自境外雇主所取得
【評論內容】
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一點規定的免稅所得:
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評論主題】22.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等相關法規規定,為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提繳之退休金,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多少限度內,以費用列支?(A)
【評論內容】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一項第八類第五款
【評論主題】7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A)境內居住者將其專利權,在中華民國境外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B)非境內居住者,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 90 天,其自境外雇主所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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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評論主題】7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A)境內居住者將其專利權,在中華民國境外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B)非境內居住者,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 90 天,其自境外雇主所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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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一點規定的免稅所得:
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評論主題】22.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等相關法規規定,為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提繳之退休金,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多少限度內,以費用列支?(A)
【評論內容】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一項第八類第五款
【評論主題】6 二家生產同質商品的廠商在市場上進行價格競爭,領導廠商(dominant firm)的成本函數為TC1 = 4q1 +10,跟隨廠商(fringe firm)的成本函數為 。如果領導廠商訂定價格為
【評論內容】
價格領導模型不是也用在同質商品嗎?
【評論主題】8 甲將 A 地以 1,000 萬元出賣給乙,嗣後甲將該價金債權贈與丙,並為債權之讓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若甲或丙未將債權讓與之事由通知乙,債權讓與無效(B)甲將債權贈與丙,其從屬權利並不隨同
【評論內容】
(c)第 299 條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n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 讓人主張抵銷。
【評論主題】13 辰巳公司期初應收帳款$200,000,期末應收帳款$500,000,期初備抵壞帳$8,000,期末備抵壞帳$5,000,本年度銷貨總額$1,200,000,銷貨折扣$50,000,銷貨退回$30
【評論內容】
直接法:
收現數=銷貨淨額+期初應收帳款餘額-期末應收帳款餘額+沖銷壞帳
=1,200,000-50,000-30,000 +200,000-500,000+3,000
=823,000
【評論主題】1 依我國契稅條例規定,贈與契稅之稅率為何?(A)1% (B)2% (C)4% (D)6%
【評論內容】契稅條例第三條
【評論主題】13 辰巳公司期初應收帳款$200,000,期末應收帳款$500,000,期初備抵壞帳$8,000,期末備抵壞帳$5,000,本年度銷貨總額$1,200,000,銷貨折扣$50,000,銷貨退回$30
【評論內容】
直接法:
收現數=銷貨淨額+期初應收帳款餘額-期末應收帳款餘額+沖銷壞帳
=1,200,000-50,000-30,000 +200,000-500,000+3,000
=823,000
【評論主題】1 依我國契稅條例規定,贈與契稅之稅率為何?(A)1% (B)2% (C)4% (D)6%
【評論內容】契稅條例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