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b2507310】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7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A)境內居住者將其專利權,在中華民國境外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B)非境內居住者,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 90 天,其自境外雇主所取得

【評論內容】

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一點規定的免稅所得:

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

【評論主題】7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A)境內居住者將其專利權,在中華民國境外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B)非境內居住者,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 90 天,其自境外雇主所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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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一點規定的免稅所得:

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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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一點規定的免稅所得:

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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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一點規定的免稅所得:

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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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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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一點規定的免稅所得:

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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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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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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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

【評論主題】7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A)境內居住者將其專利權,在中華民國境外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B)非境內居住者,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 90 天,其自境外雇主所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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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

【評論主題】7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A)境內居住者將其專利權,在中華民國境外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B)非境內居住者,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 90 天,其自境外雇主所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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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

【評論主題】7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A)境內居住者將其專利權,在中華民國境外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B)非境內居住者,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 90 天,其自境外雇主所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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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

【評論主題】7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A)境內居住者將其專利權,在中華民國境外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B)非境內居住者,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 90 天,其自境外雇主所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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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

【評論主題】7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A)境內居住者將其專利權,在中華民國境外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B)非境內居住者,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 90 天,其自境外雇主所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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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

【評論主題】7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A)境內居住者將其專利權,在中華民國境外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B)非境內居住者,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 90 天,其自境外雇主所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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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

【評論主題】7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A)境內居住者將其專利權,在中華民國境外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B)非境內居住者,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 90 天,其自境外雇主所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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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

【評論主題】8 甲將 A 地以 1,000 萬元出賣給乙,嗣後甲將該價金債權贈與丙,並為債權之讓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若甲或丙未將債權讓與之事由通知乙,債權讓與無效(B)甲將債權贈與丙,其從屬權利並不隨同

【評論內容】

(c)第 299 條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n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 讓人主張抵銷。

【評論主題】13 辰巳公司期初應收帳款$200,000,期末應收帳款$500,000,期初備抵壞帳$8,000,期末備抵壞帳$5,000,本年度銷貨總額$1,200,000,銷貨折扣$50,000,銷貨退回$30

【評論內容】

直接法:

收現數=銷貨淨額+期初應收帳款餘額-期末應收帳款餘額+沖銷壞帳

  =1,200,000-50,000-30,000 +200,000-500,000+3,000

  =823,000

【評論主題】13 辰巳公司期初應收帳款$200,000,期末應收帳款$500,000,期初備抵壞帳$8,000,期末備抵壞帳$5,000,本年度銷貨總額$1,200,000,銷貨折扣$50,000,銷貨退回$30

【評論內容】

直接法:

收現數=銷貨淨額+期初應收帳款餘額-期末應收帳款餘額+沖銷壞帳

  =1,200,000-50,000-30,000 +200,000-500,000+3,000

  =823,000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稅捐稽徵法第2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