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發票人於票據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經執票人提示退票,如未辦清償註記一年內達三張時,往來銀行應自終止為擔當付款人契約之日起多久期間內,不再受託為其簽發本票之擔當付款人?
(A)六個月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1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斂財院】評論

金融業者終止為其擔當付款人之契約,並通知...

喵喵e】評論

支票存款戶對其所簽發以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於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經執票人提示後,金融業者應予以列入紀錄。但退票後在規定期間內,將贖回之本票及退票理由單送交往來金融業者,應予註銷紀錄。前項撤銷付款委託紀錄一年內達三張者,往來金融業者應即通知當地票據交換所予以公告。自該公告之日起,各往來金融業者應即終止為其擔當付款人之契約,並通知繳回剩餘空白本票;各金融業者三年內不得再受託為其擔當付款人。

桂圓】評論

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發票人簽發金融業者擔當付款之本票,經執票人提示,以「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理由退票者,發票人得於退票之次日起算三年內,將原退票及退票理由單清償贖回,向往來金融業者申請清償註記。支票存款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票據交換所應通報為拒絕往來戶,其拒絕往來期間為三年:支票存款戶簽發以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的本票,於一年內,因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理由退票未經申請清償註記達三張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