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雪惠】評論
上市有價證券之保管為集保中心的業務
【fighting】評論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EN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第 18 條經營證券金融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前項事業之設立條件、申請核准之程序、財務、業務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原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設立於1989年10月,並於1990年1月正式營運,負責處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制度」之相關業務,服務項目包括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集中交易及櫃檯買賣市場有價證券交割、興櫃股票款券結算交割、期貨結算電腦處理、無實體有價證券登錄、參加人有價證券電腦帳務處理等,並接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委託辦理股務查核作業。為推動短期票券無實體化及集中結算交割制度,主管機關於2004年4月核准台灣票券集中保管結算公司正式運作,除統籌辦理短期票券之集中保管外,並與央行同資系統連線,提供款券兩訖之結算交割機制,達成建構兼具安全與效率之結算交割環境,促進貨幣市場之健全發展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