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A
統計:A:274,B:48,C:44,D:47,E:0
難度:簡單
【Klose Liu】評論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第 20 條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應設置之專職人員離職,應暫停認可業務。從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者,應設置之專職人員離職,應即補足。無其他適當人選,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由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報備之輻射防護人員兼任,以一年為限。前項兼職期間屆滿,應暫停認可業務。專職人員異動時,應於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及檢附證明文件及有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 第 24 條從事輻射防護相關業務者,永久停止認可業務時,應於停止業務後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繳銷認可證。 文字出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6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