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阿摩107正式教師】評論
公共藝術的定義顧名思義,它同時兼具有「藝術性」與「公共性」的特質。它具有屬於這個空間、這個地點、這個時代的獨特性,並且是藉由「藝術家」(藝術創作)、「公共空間」以及「民眾參與」三者,在「政府及專業者」提供適當的支援下,共同開展的「藝術」、「生活」與「文化」之「社會運動」。公共藝術如何定義?各界看法不同哥定(A. Goddin)曾在《美國藝術》(Art in America) 雜誌上提出兩個定義:「第一、公共藝術訴諸廣泛的觀眾,常係由它的規模與設置狀況來決定;第二、它處理的是具有認知可能性的社會意義的主題」。紐約市藝術協會的公共藝術委員會會長弗利曼(D. Freedman),在其《公共雕塑》一文中( Public Sculpture)所定的基準是:「第一、具有高度的審美水準;第二、規模;第三、與公眾的關係。」 波士頓當代美術研究所(Institute of Contemporary Art)對公共藝術的定義比較寬鬆,他們說:「公共藝術的定義是由人們能否接近他來決定」,「普通談到公共藝術乃是指戶外的藝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