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妻甲以夫乙為被告提起離婚之訴,並請求兩造所生未成年之子丙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由甲任之,及乙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丙成年之日止,每月給付應分擔丙之扶養費新台幣(以下同)六萬元;另請求給付家庭生活費五百萬元。第一審法院判准甲與乙離婚,並酌定對於丙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由甲任之,乙應按月給付分擔丙之扶養費二萬元;駁回甲其餘之訴,即其餘扶養分擔額每月四萬元及家庭生活費五百萬元部分之請求。請附理由解答下列問題:(25 分)
【題組】⑴甲就其受敗訴判決中關於被駁回其請求乙應分擔其餘扶養費每月四萬元部分提起上訴時,乙於逾上訴期間後,僅就其受不利判決中,關於酌定對於丙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由甲任之,及命乙給付分擔扶養費每月二萬元部分提起附帶上訴,請求廢棄該部分判決,改酌定對於丙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由乙任之,並駁回甲在第一審分擔扶養費之請求;另反訴請求確認乙與甲之婚姻不成立。第二審法院對於乙所提附帶上訴及反訴應如何處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91118
統計:A(25),B(962),C(37),D(70),E(0)

用户評論

【用戶】Ronald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A)行政罰法8(B)行政罰法7,以職員、受僱員、從業人員之故意或過失推定為組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