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1. 下列何者不動產廣告非屬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情形之表示或表徵?
(A) 建造執照尚未核發,而廣告表示有引人誤認已取得建照
(B) 建築物或土地之用途與使用分區(如工業區、商業區、旅館區、農業區等)之法定用
途不符,且依法不得變更使用者
(C) 廣告未對建築基地使用限制為「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充分說明
(D) 廣告表示之房屋或土地總面積與所有權狀登記之面積相符

參考答案

答案:D

統計:A:56,B:24,C:13,D:349,E:0

難度:簡單

用户評論

cynthia731019】評論

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類型一)不動產廣告不得為下列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例示如下:(一)建築物坐落地點:廣告表示建築物坐落地點與事實不符,且其差異難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二)不動產面積:廣告表示建築物之房屋或土地合計面積與所有權狀登記之面積不符。廣告表示建築物之房屋或土地合計面積雖與所有權狀登記之面積相符,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廣告中使用「使用面積」、「公共面積」、「室內面積」、「受益面積」、「公共設施」、「受益憑證」或其他非法定名詞作為建築物面積之表示或表徵,未於明顯處以相當比例之字體註明其包括範圍,而有引人誤認面積數量。(2)廣告中使用「建築面積」、「基地面積」、「主建物面積」、「附屬建物面積」、「共有部分面積」或其他法定用語作為建築物面積之表示,而其面積表示之數量與法定用語所應有或登記之面積不符,且其差異難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3)廣告表示建築物共有設施比例之具體數字與完工建築物不符,且其差異難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三)夾層屋:廣告表示房屋為挑高空間,並以文字、照(圖)片、裝潢參考圖、平面配置圖、立面剖視圖或樣品屋表示有夾層設計或較建築物原設計更多之使用面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廣告表示與施(竣)工圖不符。廣告未明示建築法規對施作夾層之限制(例如:樓層、面積、材質、容積率管制等)。經建築管理機關確認為違建。(四)建築物內部格局:廣告表示建築物內部自有格局配置(例如:陽臺、機電設備空間、雨遮位置等)與施(竣)工圖不符、經建築管理機關認定係屬違建或無法申請變更為合法。(五)溫泉設施:廣告表示溫泉設施,實際給付不符溫泉法相關法令。(六)建築物外觀、設計、共有部分:建築物外觀、設計、共有部分之格局配置(例如:圖書室、交誼廳、健身房等)與廣告不符,或與廣告表示相符,惟與施(竣)工圖不符,經建築管理機關認定係屬違建或無法申請變更為合法。設施或服務不屬於給付或附隨給付,而廣告表示有使一般或相關大眾誤認為屬於者。(七)停車位:廣告表示停車位與施(竣)工圖不符,經建築管理機關認定該停車位配置違反建築法規。(八)公有公共設施或交通道路:廣告對公有公共設施(例如:學校、公園、運動場、政府機關等)之表示與使用廣告當時之客觀狀況或完工後之實際狀況不符,且其差異難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廣告以未完成之公共設施或交通道路為表示或表徵,使一般或相關大眾誤認已完成。廣告對交通狀況、時間或空間距離之表示,未以通常得使用之道路狀況為計算標準。(九)外在景觀環境:廣告對建築物外在環境、視野、景觀之表示與事實不符,且其差異難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十)建商(案)獲獎實績:廣告表示之獲獎情形與事實不符,且其差異難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十一)不動產經紀業營業實績:不動產經紀業者其廣告表示之營業實績(例如:成交紀錄、分店數量、買方或買方數量等)與事實不符,且其差異難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第三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