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以下執行「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強制採樣程序,何者錯誤?
(A)採樣前,應以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B)通知書經合法送達,被採樣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C)執行採樣時應優先採取唾液樣本,其次為毛髮樣本,再其次為血液樣本
(D)採樣完畢後,應製作去氧核醣核酸採樣證明書發給被採樣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21622
統計:A(9),B(16),C(92),D(13),E(0)

用户評論

羅立】評論

順序  唾液-血液-毛髮

aria】評論

第4條  執行採樣時應優先採取唾液樣本,其次為血液樣本,再其次為毛髮樣本。  唾液及毛髮樣本得由法院、軍事法院、檢察官、軍事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執行採取,血液樣本應由醫事人員採取。  執行採樣完畢後,執行採樣機關應製作去氧核醣核酸採樣證明書發給被採樣人,並於採得之去氧核醣核酸(以下簡稱DNA)樣本記載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