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ria】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40.總統 110 年 12 月 22 日公布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1、第 7 條之 2、第 85 條之 1,明定民眾可檢舉多少項交通違規項目?(A)36 項 (B)46 項 (C)

【評論內容】注意!民眾可檢舉違規從46項變56項 紅黃線違停「還是不能檢舉」-112年5月3日修正

【評論主題】36.行為人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然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以下何者合乎要件?(A)深夜時段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B)四公里以上之

【評論內容】

未逾0.02MG/L十二、駕駛汽車或慢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 值未逾每公升零點零二毫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十二 條

第 十二 條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評論主題】34.汽車駕駛人經依第 67 條第 5 項規定考領駕駛執照,應申請登記配備有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汽車後,始發給駕駛執照;不依規定駕駛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者,處新臺幣多少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

【評論內容】申請登記配備有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汽車後,始發給駕駛執照6萬-12萬不依規定駕駛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1萬-3萬汽車駕駛人依前項規定申請登記而不依規定使用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6000-12000他人代為使用解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1 條

【評論主題】3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3 項,本條例中華民國 108 年 3 月 26 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幾年內第幾次以上違反第 1 項規定者,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

【評論內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08.04.1710年內第二次違反第1項===>最高額                  第4項===>36萬第三次違反第1項===>加罰9萬元                  第4項===>加罰18萬元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第 35 條第3項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修正公布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九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評論主題】32.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多少毫克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多少%以上者,應移送法辦,並製單舉發?(A)0.15 毫克、0.03% (B)0.25 毫克、0.03% (C)0.

【評論內容】常公認的血液酒精濃度與呼氣酒精濃度比值為 2000:1,故換算公式為: 呼氣酒精濃度 0.15 mg/L x 200 = 血液酒精濃度30 mg/dL。 在死後檢體中乳酸和LDH的濃度會增加,可能會提高酒精濃度結果

【評論主題】11.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幾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A)五公尺 (B)十公尺 (C)二十公尺 (D)三十公尺

【評論內容】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   10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         5第 111 條

【評論主題】29.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多少元罰鍰?(A)300 元以上 600 元以下 (B)600 元以上 1,200 元以下(C)1,200 元以上

【評論內容】112年5月3日修正(112.06.30施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00-1800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1200-6000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2400-7200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7200-36000違反前2項使人受傷OR死亡受傷-吊扣1年重傷、死亡-吊銷第 44 條

【評論主題】18.重型機車附載物品重量不得超過 80 公斤,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寬度限制為何?(A)把手 (B)把手外緣 10 公分 (C)把手外緣 20 公分 (D)把手外緣 30 公分

【評論內容】小型輕型   20普通輕型   50重型          80高度          駕駛人肩部寬度          不得超過把手外緣十公分(10)長度座位後部起不得向前超伸,伸出車尾部分,自後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封閉式貨箱之電動三輪重型機車不得超過二百公斤,裝載貨物不得超出貨箱以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8 條

【評論主題】10.汽車左、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幾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A)20 公尺 (B)30 公尺 (C)40 公尺 (D)50 公尺

【評論內容】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左、右轉交岔路口30慢車道右轉30至60換入慢車道第 102 條

【評論主題】8. 考領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須年滿幾歲、最高年齡限制幾歲?(A)18,60 歲 (B)20,65 歲 (C)18 歲,無限制 (D)20 歲,無限制

【評論內容】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二)考領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須年滿二十歲,最高年齡不受限制。普重機             18以上大型重型機車  20以上職業駕駛執照  20至65    例外至68第 60 條

【評論主題】6.「三 E 政策」為道路交通管理原則,以下何者非屬三 E 政策之元素?(A)“Education” (B)“Environment” (C)“Engineering” (D)“Enforcement

【評論內容】交通教育(Education)交通工程(Engineering)交通執法(Enforcement)

【評論主題】7. 員警取締交通違規,不當追車常引發爭議,以下有關追蹤稽查何者錯誤?(A)對於不服稽查取締逃逸之車輛,一律應追蹤稽查以免召致更大危害(B)是否當街追蹤,必須衡量具體個案情形依比例原則加以考量(C)若

【評論內容】交通違規不服稽查取締執法作業程序(一)追蹤稽查之目的係為完成交通違規稽查,是追蹤時應考量所採取之方法:需有助於該目的之達成、須為對人民權利損害最小之方法、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故實施追蹤稽查時應與逃逸車輛保持適當安全距離。(二)宜終止追蹤稽查時機:1、交通違規稽查目的已達成時。2、經該管勤務指揮中心、長官命令終止或接獲其他任務時。3、依客觀合理判斷,繼續實施追蹤稽查顯有危及自身或其他用路人之安全時。4、騎乘普通重型以下機車實施追蹤稽查,遇逃逸車輛進入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快速道路時,或騎乘大型重型機車,遇逃逸車輛進入高速公路時。上述無法續行追蹤之狀況,必要時得通報勤指中心轉知本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或鄰近勤務單位。5、逃逸車輛速度過快、無法掌握逃逸車輛去向,或其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經員警判斷以停止實施為適當者。(三)追蹤之過程如發現逃逸之人、車另涉刑事罪嫌或有其他警察職權行使法所定得予攔停查證之事由部分,則依刑事訴訟法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評論主題】4. 當行車時速在 40 公里以下路段故障時,車輛故障標誌應豎立於故障車身後方多少公尺之路面上?(A)5 公尺以下 (B)5 至 30 公尺 (C)30 至 50 公尺 (D)50 至 100 公尺

【評論內容】故障40以下   5至30公尺超過40   30至100公尺交通擁擠車身之後部,車前距離地面不得少於6公分道路交通事故高速公路                         100公尺快速道路、超過60公里   80公尺超過50至60                     50公尺50以下                             30公尺交通壅塞、10以下          5公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2 條4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在未移置前或移置後均應依下列規定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車輛駛離現場時,應即拆除:

【評論主題】3. 在一般道路測速取締執法路段,應於多少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警 52」標誌,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路段常有測速取締執法,促使行車速度依規定行駛?(A)5 公尺至 50 公尺 (B)50 公尺至

【評論內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2 條對於前項第九款之取締執法路段,在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前,(100-300)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300-1000)

【評論主題】2. 警笛係交通警察交通指揮不可或缺之工具,警笛「一長聲」表示何意?(A)指揮停止 (B)指揮後退 (C)指揮前進 (D)制止車輛、行人。

【評論內容】

一短聲:指揮前進或出發。

二短聲:指揮退後或警告再前進。

三短聲:制止車輛行人。

連續短聲:指揮快速通行。

一長聲:指揮停止。

【評論主題】11.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幾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A)五公尺 (B)十公尺 (C)二十公尺 (D)三十公尺

【評論內容】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   10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         5第 111 條

【評論主題】40.總統 110 年 12 月 22 日公布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1、第 7 條之 2、第 85 條之 1,明定民眾可檢舉多少項交通違規項目?(A)36 項 (B)46 項 (C)

【評論內容】注意!民眾可檢舉違規從46項變56項 紅黃線違停「還是不能檢舉」-112年5月3日修正

【評論主題】34.汽車駕駛人經依第 67 條第 5 項規定考領駕駛執照,應申請登記配備有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汽車後,始發給駕駛執照;不依規定駕駛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者,處新臺幣多少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

【評論內容】申請登記配備有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汽車後,始發給駕駛執照6萬-12萬不依規定駕駛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1萬-3萬汽車駕駛人依前項規定申請登記而不依規定使用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6000-12000他人代為使用解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1 條

【評論主題】36.行為人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然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以下何者合乎要件?(A)深夜時段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B)四公里以上之

【評論內容】

未逾0.02MG/L十二、駕駛汽車或慢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 值未逾每公升零點零二毫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十二 條

第 十二 條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評論主題】29.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多少元罰鍰?(A)300 元以上 600 元以下 (B)600 元以上 1,200 元以下(C)1,200 元以上

【評論內容】112年5月3日修正(112.06.30施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00-1800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1200-6000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2400-7200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7200-36000違反前2項使人受傷OR死亡受傷-吊扣1年重傷、死亡-吊銷第 44 條

【評論主題】3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3 項,本條例中華民國 108 年 3 月 26 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幾年內第幾次以上違反第 1 項規定者,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

【評論內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08.04.1710年內第二次違反第1項===>最高額                  第4項===>36萬第三次違反第1項===>加罰9萬元                  第4項===>加罰18萬元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第 35 條第3項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修正公布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九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評論主題】32.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多少毫克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多少%以上者,應移送法辦,並製單舉發?(A)0.15 毫克、0.03% (B)0.25 毫克、0.03% (C)0.

【評論內容】常公認的血液酒精濃度與呼氣酒精濃度比值為 2000:1,故換算公式為: 呼氣酒精濃度 0.15 mg/L x 200 = 血液酒精濃度30 mg/dL。 在死後檢體中乳酸和LDH的濃度會增加,可能會提高酒精濃度結果

【評論主題】18.重型機車附載物品重量不得超過 80 公斤,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寬度限制為何?(A)把手 (B)把手外緣 10 公分 (C)把手外緣 20 公分 (D)把手外緣 30 公分

【評論內容】小型輕型   20普通輕型   50重型          80高度          駕駛人肩部寬度          不得超過把手外緣十公分(10)長度座位後部起不得向前超伸,伸出車尾部分,自後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封閉式貨箱之電動三輪重型機車不得超過二百公斤,裝載貨物不得超出貨箱以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8 條

【評論主題】10.汽車左、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幾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A)20 公尺 (B)30 公尺 (C)40 公尺 (D)50 公尺

【評論內容】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左、右轉交岔路口30慢車道右轉30至60換入慢車道第 102 條

【評論主題】8. 考領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須年滿幾歲、最高年齡限制幾歲?(A)18,60 歲 (B)20,65 歲 (C)18 歲,無限制 (D)20 歲,無限制

【評論內容】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二)考領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須年滿二十歲,最高年齡不受限制。普重機             18以上大型重型機車  20以上職業駕駛執照  20至65    例外至68第 60 條

【評論主題】4. 當行車時速在 40 公里以下路段故障時,車輛故障標誌應豎立於故障車身後方多少公尺之路面上?(A)5 公尺以下 (B)5 至 30 公尺 (C)30 至 50 公尺 (D)50 至 100 公尺

【評論內容】故障40以下   5至30公尺超過40   30至100公尺交通擁擠車身之後部,車前距離地面不得少於6公分道路交通事故高速公路                         100公尺快速道路、超過60公里   80公尺超過50至60                     50公尺50以下                             30公尺交通壅塞、10以下          5公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2 條4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在未移置前或移置後均應依下列規定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車輛駛離現場時,應即拆除:

【評論主題】7. 員警取締交通違規,不當追車常引發爭議,以下有關追蹤稽查何者錯誤?(A)對於不服稽查取締逃逸之車輛,一律應追蹤稽查以免召致更大危害(B)是否當街追蹤,必須衡量具體個案情形依比例原則加以考量(C)若

【評論內容】交通違規不服稽查取締執法作業程序(一)追蹤稽查之目的係為完成交通違規稽查,是追蹤時應考量所採取之方法:需有助於該目的之達成、須為對人民權利損害最小之方法、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故實施追蹤稽查時應與逃逸車輛保持適當安全距離。(二)宜終止追蹤稽查時機:1、交通違規稽查目的已達成時。2、經該管勤務指揮中心、長官命令終止或接獲其他任務時。3、依客觀合理判斷,繼續實施追蹤稽查顯有危及自身或其他用路人之安全時。4、騎乘普通重型以下機車實施追蹤稽查,遇逃逸車輛進入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快速道路時,或騎乘大型重型機車,遇逃逸車輛進入高速公路時。上述無法續行追蹤之狀況,必要時得通報勤指中心轉知本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或鄰近勤務單位。5、逃逸車輛速度過快、無法掌握逃逸車輛去向,或其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經員警判斷以停止實施為適當者。(三)追蹤之過程如發現逃逸之人、車另涉刑事罪嫌或有其他警察職權行使法所定得予攔停查證之事由部分,則依刑事訴訟法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評論主題】3. 在一般道路測速取締執法路段,應於多少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警 52」標誌,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路段常有測速取締執法,促使行車速度依規定行駛?(A)5 公尺至 50 公尺 (B)50 公尺至

【評論內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2 條對於前項第九款之取締執法路段,在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前,(100-300)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300-1000)

【評論主題】6.「三 E 政策」為道路交通管理原則,以下何者非屬三 E 政策之元素?(A)“Education” (B)“Environment” (C)“Engineering” (D)“Enforcement

【評論內容】交通教育(Education)交通工程(Engineering)交通執法(Enforcement)

【評論主題】2. 警笛係交通警察交通指揮不可或缺之工具,警笛「一長聲」表示何意?(A)指揮停止 (B)指揮後退 (C)指揮前進 (D)制止車輛、行人。

【評論內容】

一短聲:指揮前進或出發。

二短聲:指揮退後或警告再前進。

三短聲:制止車輛行人。

連續短聲:指揮快速通行。

一長聲:指揮停止。

【評論主題】9 依實務見解,關於公務人員之考績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長官對於下屬收賄罪證確鑿,僅得依公務員懲戒程序處理 (B)乙公務員表現優異,年終考績獲甲等,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 1 個月俸給總額之一

【評論內容】年終考績:公務人員從1月至12月均在職者,可辦理年終考績,可分為甲、乙、丙、丁4個等次。另予考績:如公務人員在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可是連續達6個月以上,可辦理另予考績,亦分為甲、乙、丙、丁4個等次。專案考績:如公務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可隨時辦理之考績,分為「一次記2大功」和「一次記2大過」。

【評論主題】4 關於行政組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依現行法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為行政法人 (B)依現行法制,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為行政法人 (C)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公法人之法律地位 (D)里長雖經選舉

【評論內容】行政主體之類型: 地方自治團體

地方自治團體為行政法上之行政主體,亦為公法社團法人的類型之一。係由居住在同一地區的人所組成,並且對該地區內的公共事務有管轄權。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並非行政主體:

直轄市政府、各級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只是地方自治團體的意思機關而已,並非行政主體。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才是行政主體。

【評論主題】14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之規定,毒品之分級是依據以下那些特性而訂定:①成癮性 ②依賴性 ③濫用性④抗藥性 ⑤對社會危害性(A)①②⑤ (B)②③⑤ (C)③④⑤ (D)①③⑤

【評論內容】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評論主題】23 依採驗尿液實施辦法規定,有關尿液檢體應分別裝入 2 瓶尿液容器,每瓶尿液量須達:(A) 15 毫升 (B)20毫升 (C) 25 毫升 (D) 30 毫升

【評論內容】第13條  採尿人員應全程監控尿液採驗過程,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尿液檢體應分別裝入二瓶尿液容器,每瓶尿液量須達三十毫升,並由應受尿液採驗人按捺左大拇指指紋封緘。

【評論主題】31 甲持刀隨機傷害路人,警察為避免路人受傷,得對甲採取下列何種行政執行方法?(A)緊急強制 (B)間接強制 (C)即時強制 (D)直接強制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27條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II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第 28 條 (間接強制方法及直接強制方法)I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一、代履行。二、怠金。II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三、收繳、註銷證照。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第32條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

【評論主題】2. 以下執行「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強制採樣程序,何者錯誤?(A)採樣前,應以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B)通知書經合法送達,被採樣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C)執行採樣時應優先

【評論內容】第4條  執行採樣時應優先採取唾液樣本,其次為血液樣本,再其次為毛髮樣本。  唾液及毛髮樣本得由法院、軍事法院、檢察官、軍事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執行採取,血液樣本應由醫事人員採取。  執行採樣完畢後,執行採樣機關應製作去氧核醣核酸採樣證明書發給被採樣人,並於採得之去氧核醣核酸(以下簡稱DNA)樣本記載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事項。

【評論主題】1. 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各款,偵查犯罪因情況急迫不及報告檢察官,得逕行拘提,以下何者非該款之情形:(A)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正犯或共犯嫌疑重大者(B)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

【評論內容】第88條之1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評論主題】12.採集犯罪嫌疑人口腔黏膜DNA樣本之敘述,何者正確?(A) 以海綿刮杓放到被採人舌上潤濕海綿刮杓(B) 為保持新鮮,切勿將樣本採集卡風乾後保存,以免受到污染(C) 採樣前有進食者,採樣者可令其漱口

【評論內容】六十一、  符合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之被採樣人口腔黏膜DNA樣本採集卡之採取原則如下:  (一)若有嚼食檳榔或採樣前有進食者,宜請被採樣人漱口後再進行採樣。  (二)以海綿刮杓摩擦口腔壁或放到被採樣人舌下潤濕海綿刮杓。  (三)轉移海綿刮杓至樣本採集卡,使採集卡圓圈內顏色從粉紅色轉變成白色。  (四)將樣本採集卡風乾後保存。

【評論主題】23 依採驗尿液實施辦法規定,有關尿液檢體應分別裝入 2 瓶尿液容器,每瓶尿液量須達:(A) 15 毫升 (B)20毫升 (C) 25 毫升 (D) 30 毫升

【評論內容】第13條  採尿人員應全程監控尿液採驗過程,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尿液檢體應分別裝入二瓶尿液容器,每瓶尿液量須達三十毫升,並由應受尿液採驗人按捺左大拇指指紋封緘。

【評論主題】14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之規定,毒品之分級是依據以下那些特性而訂定:①成癮性 ②依賴性 ③濫用性④抗藥性 ⑤對社會危害性(A)①②⑤ (B)②③⑤ (C)③④⑤ (D)①③⑤

【評論內容】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評論主題】12.採集犯罪嫌疑人口腔黏膜DNA樣本之敘述,何者正確?(A) 以海綿刮杓放到被採人舌上潤濕海綿刮杓(B) 為保持新鮮,切勿將樣本採集卡風乾後保存,以免受到污染(C) 採樣前有進食者,採樣者可令其漱口

【評論內容】六十一、  符合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之被採樣人口腔黏膜DNA樣本採集卡之採取原則如下:  (一)若有嚼食檳榔或採樣前有進食者,宜請被採樣人漱口後再進行採樣。  (二)以海綿刮杓摩擦口腔壁或放到被採樣人舌下潤濕海綿刮杓。  (三)轉移海綿刮杓至樣本採集卡,使採集卡圓圈內顏色從粉紅色轉變成白色。  (四)將樣本採集卡風乾後保存。

【評論主題】23 依採驗尿液實施辦法規定,有關尿液檢體應分別裝入 2 瓶尿液容器,每瓶尿液量須達:(A) 15 毫升 (B)20毫升 (C) 25 毫升 (D) 30 毫升

【評論內容】第13條  採尿人員應全程監控尿液採驗過程,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尿液檢體應分別裝入二瓶尿液容器,每瓶尿液量須達三十毫升,並由應受尿液採驗人按捺左大拇指指紋封緘。

【評論主題】14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之規定,毒品之分級是依據以下那些特性而訂定:①成癮性 ②依賴性 ③濫用性④抗藥性 ⑤對社會危害性(A)①②⑤ (B)②③⑤ (C)③④⑤ (D)①③⑤

【評論內容】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評論主題】2. 以下執行「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強制採樣程序,何者錯誤?(A)採樣前,應以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B)通知書經合法送達,被採樣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C)執行採樣時應優先

【評論內容】第4條  執行採樣時應優先採取唾液樣本,其次為血液樣本,再其次為毛髮樣本。  唾液及毛髮樣本得由法院、軍事法院、檢察官、軍事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執行採取,血液樣本應由醫事人員採取。  執行採樣完畢後,執行採樣機關應製作去氧核醣核酸採樣證明書發給被採樣人,並於採得之去氧核醣核酸(以下簡稱DNA)樣本記載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事項。

【評論主題】1. 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各款,偵查犯罪因情況急迫不及報告檢察官,得逕行拘提,以下何者非該款之情形:(A)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正犯或共犯嫌疑重大者(B)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

【評論內容】第88條之1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評論主題】12.採集犯罪嫌疑人口腔黏膜DNA樣本之敘述,何者正確?(A) 以海綿刮杓放到被採人舌上潤濕海綿刮杓(B) 為保持新鮮,切勿將樣本採集卡風乾後保存,以免受到污染(C) 採樣前有進食者,採樣者可令其漱口

【評論內容】六十一、  符合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之被採樣人口腔黏膜DNA樣本採集卡之採取原則如下:  (一)若有嚼食檳榔或採樣前有進食者,宜請被採樣人漱口後再進行採樣。  (二)以海綿刮杓摩擦口腔壁或放到被採樣人舌下潤濕海綿刮杓。  (三)轉移海綿刮杓至樣本採集卡,使採集卡圓圈內顏色從粉紅色轉變成白色。  (四)將樣本採集卡風乾後保存。

【評論主題】1 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時,在下列何種情形下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A)因現行犯之供述,而未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B)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且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者(C)在押中之脫逃者

【評論內容】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評論主題】14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之規定,毒品之分級是依據以下那些特性而訂定:①成癮性 ②依賴性 ③濫用性④抗藥性 ⑤對社會危害性(A)①②⑤ (B)②③⑤ (C)③④⑤ (D)①③⑤

【評論內容】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評論主題】23 依採驗尿液實施辦法規定,有關尿液檢體應分別裝入 2 瓶尿液容器,每瓶尿液量須達:(A) 15 毫升 (B)20毫升 (C) 25 毫升 (D) 30 毫升

【評論內容】第13條  採尿人員應全程監控尿液採驗過程,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尿液檢體應分別裝入二瓶尿液容器,每瓶尿液量須達三十毫升,並由應受尿液採驗人按捺左大拇指指紋封緘。

【評論主題】23 依採驗尿液實施辦法規定,有關尿液檢體應分別裝入 2 瓶尿液容器,每瓶尿液量須達:(A) 15 毫升 (B)20毫升 (C) 25 毫升 (D) 30 毫升

【評論內容】第13條  採尿人員應全程監控尿液採驗過程,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尿液檢體應分別裝入二瓶尿液容器,每瓶尿液量須達三十毫升,並由應受尿液採驗人按捺左大拇指指紋封緘。

【評論主題】14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之規定,毒品之分級是依據以下那些特性而訂定:①成癮性 ②依賴性 ③濫用性④抗藥性 ⑤對社會危害性(A)①②⑤ (B)②③⑤ (C)③④⑤ (D)①③⑤

【評論內容】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