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ia】評論
交通違規不服稽查取締執法作業程序(一)追蹤稽查之目的係為完成交通違規稽查,是追蹤時應考量所採取之方法:需有助於該目的之達成、須為對人民權利損害最小之方法、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故實施追蹤稽查時應與逃逸車輛保持適當安全距離。(二)宜終止追蹤稽查時機:1、交通違規稽查目的已達成時。2、經該管勤務指揮中心、長官命令終止或接獲其他任務時。3、依客觀合理判斷,繼續實施追蹤稽查顯有危及自身或其他用路人之安全時。4、騎乘普通重型以下機車實施追蹤稽查,遇逃逸車輛進入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快速道路時,或騎乘大型重型機車,遇逃逸車輛進入高速公路時。上述無法續行追蹤之狀況,必要時得通報勤指中心轉知本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或鄰近勤務單位。5、逃逸車輛速度過快、無法掌握逃逸車輛去向,或其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經員警判斷以停止實施為適當者。(三)追蹤之過程如發現逃逸之人、車另涉刑事罪嫌或有其他警察職權行使法所定得予攔停查證之事由部分,則依刑事訴訟法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