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ia】評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08.04.1710年內第二次違反第1項===>最高額 第4項===>36萬第三次違反第1項===>加罰9萬元 第4項===>加罰18萬元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第 35 條第3項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修正公布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九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