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o】評論
第33點﹝1﹞重大交通事故案件或疑似重大交通事故案件發生後,處理單位應維持事故現場之完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之虞者,應與運安會指定負責調查作業之調查官協商後對事故現場進行必要之清理: (一)對道路交通順暢及安全有重大影響。 (二)殘骸受到二度破壞。 (三)發生二次災害。 (四)一般民眾受到傷害。 (五)環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