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o】評論
第8點﹝1﹞受理報案,應視情況採取下列措施: (一)派員處置 1.受理單位為警察局或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即時指令就近分駐(派出)所、交通分隊派員趕赴現場處理。 2.受理單位為分駐(派出)所或交通分隊:派員趕往現場,同時向上級報告,並視情況請求支援。 3.重大交通事故或人員當場死亡之A1類交通事故,指派刑事或鑑識人員支援蒐證;其他交通事故,必要時得指派刑事或鑑識人員支援蒐證。 (二)通報聯絡 1.有傷者待救援時,通報消防機關救護傷患。 2.有人員死亡時,通知刑事單位及地方檢察署派員協同處理。 3.有軍車(人)交通事故時,通知憲兵隊派員協同處理。 4.有涉外交通事故時,通知外事、刑事單位協同處理。 5.有高、快速公路交通事故時,應通報道路主管機關或其他有關單位提供相關人力、機具、警示設施及車輛等協助現場安全維護事宜。 (三)對於轄區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之通報,並應注意: 1.通報該管權責機關主官或單位主管赴現場指揮處理,另通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及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或公路主管機關等有關單位,及提供運安會現場調查官必要協助。 2.先以電話或其他經指定之通訊方式初報,並於一小時內以傳真或其他經指定之通訊方式通報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事故有繼續擴大或需請求支援時再續報,否則免報;事故處理結束後二小時內,以傳真或其他經指定之通訊方式結報。 3.報告該管地方檢察署。 (四)對於非管轄交通事故,應迅即通知移送該管機關處理。但離事故現場較近或該管機關聯絡困難者,應先派員到場協助救護傷患、保護現場及維護交通秩序等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