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大寶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第 22 條依政黨推薦方式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檢附加蓋內政部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時,應檢附一份政黨推薦書,排列推薦政黨之順序,並分別蓋用圖記。同一政黨,不得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者,其後登記者,不予受理。前項之政黨,於最近任何一次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應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五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資料來源: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79.得參與推薦總統、副總統選舉登記之政黨,有何限制?(A)必須最近任何一次省(市)以上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15%以上政黨(B)必須最近任何一次縣(市)以上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15%以上政黨(C)必須最近任何一次省(市)以上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5%以上政黨(D)必須最近任何一次縣(市)以上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5%以上政黨修改成為79.得參與推薦總統、副總統選舉登記之政黨,有何限制?(A)必須最近任何一次省(市)以上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15%以上政黨(B)必須最近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