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u Lin Chiang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勞動基準法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n特別休假:n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n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n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n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n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n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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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原本題目:48、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者,每年應幾日之給予特別休假?(A)7 (B)10 (C)14 (D)30。修改成為48、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者,每年應幾日之給予特別休假?(A)7 (B)10(C)15 (D)30。
【用戶】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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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38條(特別休假)【相關罰則】§79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