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盈竹】評論
會計法第17條會計制度之設計,應依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其將來之發展,先將所需要之會計報告決定後,據以訂定應設立之會計科目、簿籍、報表及應有之會計憑證。凡性質相同或類似之機關或基金,其會計制度應為一致之規定。政府會計基礎,除公庫出納會計外,應採用權責發生制。會計法第34條各種會計科目,依各種會計報告所應列入之事項定之,其名稱應顯示其事項之性質;如其科目性質與預算、決算科目相同者,其名稱應與預算、決算科目之名稱相合。會計法第36條為便利綜合彙編及比較計,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於事項相同或性質相同之會計科目,應使其一致,對於互有關係之會計科目,應使之相合。地方政府對於與中央政府事項相同或性質相同之會計科目,應依中央政府之所定;對於互有關係之會計科目,應使合於中央政府之所定。
【QQ】評論
會計法 第 19 條前二條之設計,應明定左列各事項:一、各會計制度應實施之機關範圍。二、會計報告之種類及其書表格式。三、會計科目之分類及其編號。四、會計簿籍之種類及其格式。五、會計憑證之種類及其格式。六、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七、內部審核之處理程序。八、其他應行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