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下列有關會計人員財務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會計帳簿之記載,因繕寫錯誤,而致公庫受損失者,關係會計人員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B)審計機關決定剔除或繳還之款項,如未能悉數追還,經查明該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簽證該項支出有故意或過失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C)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項,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非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D)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未逕予更正,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32432
統計:A(15),B(14),C(8),D(48),E(0)

用户評論

【用戶】胡安茜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之。

【用戶】胡安茜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之。

【用戶】QQ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A) 會計法 第67條 第三項因繕寫錯誤而致公庫受損失者,關係會計人員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B)審計法 第 74 條經審計機關決定應剔除或繳還之款項,其未能依限悉數追還時,如查明該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簽證該項支出有故意或過失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C)會計法 第 103 條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項,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非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D)會計法 第99條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