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amyang419】評論
第一百四十四條(設計及構造準則)防空避難設備之設計及構造準則規定如左: 一、天花板高度或地板至樑底之高度不得小於二‧一公尺。 二、進出口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一)面積未達二四○平方公尺者,應設兩處進出口。其中一處得為通達戶外之爬梯式緊急出口。緊急出口淨寬至少為○‧六公尺見方或直徑○‧八五公尺以上。 (二)面積達二四○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二處階梯式(包括汽車坡道)進出口,其中一處應通達戶外。 三、開口部份直接面向戶外者(包括面向地下天井部分),其門窗構造應符合甲種防火門及防火窗規定。室內設有進出口門,應為不燃材料。 四、避難設備露出地面之外牆或進出口上下四周之露天部份或露天頂板,其構造體之鋼筋混凝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