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83.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或其他相關單位申請申訴、和解、調解、調處、評議等程序,但爭議結果不成立,金融消費者可否再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評議申請?
(A)可以於爭議處理結果60日內申請評議
(B)自爭議處理結果不成立之日起雖已逾 60 日,但仍可向金融服務業重新提出申訴及後續之評議程序
(C)選項AB皆可
(D)選項AB皆不可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92593
統計:A(149),B(26),C(266),D(38),E(0)

用户評論

yuning】評論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四章 附則第 32 條(爭議處理之溯及力)金融消費者於本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金融服務業所屬同業公會或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請申訴、和解、調解、調處、評議及其他相當程序,其爭議處理結果不成立者,得於爭議處理結果不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評議;自爭議處理結果不成立之日起已逾六十日者,得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向金融服務業重新提出申訴,金融消費者不接受處理結果或金融服務業逾三十日處理期限不為處理者,得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