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uning】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34. 代辦股務機構,其辦理股務之業務人員中,應有 1/3 以上具備一定資格條件之一,且不得少於五人,一定資格條件為:(A)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或業務員 (B)股務作業實務經驗三年以上(C)股務作業測驗合

【評論內容】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3 月 04 日第 4 條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自辦股務者與代辦股務機構辦理股務事務時,應配置足夠人員,給予適當之訓練及管理,並具備下列條件:一、代辦股務機構之主管至少一人須有五年以上之股務作業實務經驗;其辦理股務之業務人員中應有三分之一以上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不得少於五人。但辦理股務之業務人員符合資格已達二十人者,不受前揭比例之限制:(一)股務作業實務經驗三年以上。(二)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或業務員。(三)本會指定機構舉辦之股務作業測驗合格。二、公司自辦股務者,其主管至少一人須有五年以上之股務作業實務經驗,辦理股務之業務人員至少應有五人符合前款各目所定資格之一。代辦股務機構符合前項最低人數標準之人員,應為專任;公司自辦股務符合前項資格之人員,至少三人應為專任,其餘得為兼任。辦理股務之業務人員,應依本會指定機構所定時數,參加該機構舉辦之股務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公司自辦或受託辦理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之股務者,應於其主管及業務人員執行職務前,向本會指定機構申報該等人員之基本資料,有異動者,應於異動後次月十五日前,將異動情形彙總申報。

【評論主題】34. 代辦股務機構,其辦理股務之業務人員中,應有 1/3 以上具備一定資格條件之一,且不得少於五人,一定資格條件為:(A)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或業務員 (B)股務作業實務經驗三年以上(C)股務作業測驗合

【評論內容】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3 月 04 日第 4 條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自辦股務者與代辦股務機構辦理股務事務時,應配置足夠人員,給予適當之訓練及管理,並具備下列條件:一、代辦股務機構之主管至少一人須有五年以上之股務作業實務經驗;其辦理股務之業務人員中應有三分之一以上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不得少於五人。但辦理股務之業務人員符合資格已達二十人者,不受前揭比例之限制:(一)股務作業實務經驗三年以上。(二)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或業務員。(三)本會指定機構舉辦之股務作業測驗合格。二、公司自辦股務者,其主管至少一人須有五年以上之股務作業實務經驗,辦理股務之業務人員至少應有五人符合前款各目所定資格之一。代辦股務機構符合前項最低人數標準之人員,應為專任;公司自辦股務符合前項資格之人員,至少三人應為專任,其餘得為兼任。辦理股務之業務人員,應依本會指定機構所定時數,參加該機構舉辦之股務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公司自辦或受託辦理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之股務者,應於其主管及業務人員執行職務前,向本會指定機構申報該等人員之基本資料,有異動者,應於異動後次月十五日前,將異動情形彙總申報。

【評論主題】34. 代辦股務機構,其辦理股務之業務人員中,應有 1/3 以上具備一定資格條件之一,且不得少於五人,一定資格條件為:(A)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或業務員 (B)股務作業實務經驗三年以上(C)股務作業測驗合

【評論內容】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3 月 04 日第 4 條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自辦股務者與代辦股務機構辦理股務事務時,應配置足夠人員,給予適當之訓練及管理,並具備下列條件:一、代辦股務機構之主管至少一人須有五年以上之股務作業實務經驗;其辦理股務之業務人員中應有三分之一以上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不得少於五人。但辦理股務之業務人員符合資格已達二十人者,不受前揭比例之限制:(一)股務作業實務經驗三年以上。(二)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或業務員。(三)本會指定機構舉辦之股務作業測驗合格。二、公司自辦股務者,其主管至少一人須有五年以上之股務作業實務經驗,辦理股務之業務人員至少應有五人符合前款各目所定資格之一。代辦股務機構符合前項最低人數標準之人員,應為專任;公司自辦股務符合前項資格之人員,至少三人應為專任,其餘得為兼任。辦理股務之業務人員,應依本會指定機構所定時數,參加該機構舉辦之股務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公司自辦或受託辦理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之股務者,應於其主管及業務人員執行職務前,向本會指定機構申報該等人員之基本資料,有異動者,應於異動後次月十五日前,將異動情形彙總申報。

【評論主題】34. 代辦股務機構,其辦理股務之業務人員中,應有 1/3 以上具備一定資格條件之一,且不得少於五人,一定資格條件為:(A)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或業務員 (B)股務作業實務經驗三年以上(C)股務作業測驗合

【評論內容】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3 月 04 日第 4 條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自辦股務者與代辦股務機構辦理股務事務時,應配置足夠人員,給予適當之訓練及管理,並具備下列條件:一、代辦股務機構之主管至少一人須有五年以上之股務作業實務經驗;其辦理股務之業務人員中應有三分之一以上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不得少於五人。但辦理股務之業務人員符合資格已達二十人者,不受前揭比例之限制:(一)股務作業實務經驗三年以上。(二)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或業務員。(三)本會指定機構舉辦之股務作業測驗合格。二、公司自辦股務者,其主管至少一人須有五年以上之股務作業實務經驗,辦理股務之業務人員至少應有五人符合前款各目所定資格之一。代辦股務機構符合前項最低人數標準之人員,應為專任;公司自辦股務符合前項資格之人員,至少三人應為專任,其餘得為兼任。辦理股務之業務人員,應依本會指定機構所定時數,參加該機構舉辦之股務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公司自辦或受託辦理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之股務者,應於其主管及業務人員執行職務前,向本會指定機構申報該等人員之基本資料,有異動者,應於異動後次月十五日前,將異動情形彙總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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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34. 代辦股務機構,其辦理股務之業務人員中,應有 1/3 以上具備一定資格條件之一,且不得少於五人,一定資格條件為:(A)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或業務員 (B)股務作業實務經驗三年以上(C)股務作業測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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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34. 代辦股務機構,其辦理股務之業務人員中,應有 1/3 以上具備一定資格條件之一,且不得少於五人,一定資格條件為:(A)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或業務員 (B)股務作業實務經驗三年以上(C)股務作業測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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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41. 證交所編製之證券行情單內含何種資訊?(A)證券名稱或代號 (B)收盤價格(C)股價最高與最低價格 (D)選項ABC皆是

【評論內容】

(A)證券名稱或代號(B)收盤價格(C)股價最高與最低價格(D)選項ABC皆是

【評論主題】3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核准得投資下列哪些本國事業? 甲.金融資訊服務公司;乙.行動支付業;丙.大數據處理業(A)僅甲 (B)僅乙 (C)僅甲、丙 (D)甲、乙、丙

【評論內容】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1003628781號

一、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核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投資下列本國事業

(一)期貨交易所,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投資時,該事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年度財務報告所列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者,上開百分之十計算以淨值為準。

(二)金融科技產業,包括金融資訊服務公司、行動支付業、第三方支付業及大數據處理業。

(三)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轉投資成立從事基金網路銷售業務之公司。

(四)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

(五)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六)創業投資事業及創業投資管理顧問公司。

(七)子公司擔任私募股權基金之普通合夥人。

【評論主題】11. 投信事業行使基金持有發行公司股票之投票表決權,應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做成書面紀錄,並編號建檔後,應至少保存幾年?(A)一年 (B)三年 (C)五年

【評論內容】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第 23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派該事業人員代表為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行使前項表決權,應基於受益憑證持有人之最大利益,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出席基金所持有股票之發行公司股東會前,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作成說明。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基金所持有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並應就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作成書面紀錄,循序編號建檔,至少保存五年。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出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應基於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之最大利益行使表決權,並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評論主題】48.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贈與特定人之資產,於死亡後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下列何者不屬於所謂之「特定人」?(A)被繼承人之配偶 (B)被繼承人之子女 (C)被繼承人之女婿 (D)被繼承人之堂兄弟

【評論內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之財產,不論贈與時是否免納贈與稅,贈與之財產均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係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不論是否課徵贈與稅,均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法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評論主題】24. 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需要於發行人所編製之財務報告上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A)董事長 (B)監察人(C)經理人 (D)會計主管

【評論內容】證券交易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第 14 條本法所稱財務報告,指發行人及證券商、證券交易所依法令規定,應定期編送主管機關之財務報告。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商業會計法第四章、第六章及第七章之規定。第一項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監察人)前項會計主管應具備一定之資格條件,並於任職期間內持續專業進修;其資格條件、持續專業進修之最低進修時數及辦理進修機構應具備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依第二項規定編製年度財務報告時,應另依主管機關規定揭露公司薪資報酬政策、全體員工平均薪資及調整情形、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等相關資訊。

【評論主題】9.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基金銷售機構為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事實發生後幾日內向何機關申報?(A)十日;同業公會 (B)十日;證券交易所(C)十五日;同業公會

【評論內容】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第 22 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藉本會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之核准或生效,作為證實申請(報)事項或保證受益憑證價值之宣傳。二、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者。三、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勸誘他人購買受益憑證。但本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四、對於過去之業績作誇大之宣傳或對同業為攻訐之廣告。五、為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六、對未經本會核准募集或生效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預為宣傳廣告或其他促銷活動。七、內容違反法令、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內容。八、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績效之預測。九、促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涉及對新臺幣匯率走勢之臆測。十、其他影響事業經營或受益人權益之事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基金銷售機構為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同業公會發現有第一項各款不得為之情事,應於每月底前彙整函報本會依法處理。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促銷活動違反前二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基金銷售機構應依相關法令負其責任。VS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境外基金廣告及營業促銷活動行為規範第十一條總代理人或其委任之銷售機構從事境外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而製作之有關資料,於對外使用前,應先經內部適當審核,確定內容無不當、不實陳述、違反本規範及相關法令之情事,且並應由總代理人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將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之資料,向本公會申報。前項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製作之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應保存二年

【評論主題】6. 證券交易所之行為,有違反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妨害公益或擾亂社會秩序時,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所為之解散證券交易所或停止或禁止證券交易所之全部或一部業務之處分時,應先報經何機關核准?(A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證券交易法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第 163 條證券交易所之行為,有違反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妨害公益或擾亂社會秩序時,主管機關得為左列之處分:一、解散證券交易所。二、停止或禁止證券交易所之全部或一部業務。但停止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三、以命令解任其董事、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四、糾正。主管機關為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處分時,應先報經行政院核准。

【評論主題】30. 對於注意股票之異常情形有嚴重影響市場交易者,證交所可處以下列何項措施?(A)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B)限制各證券商申報買進或賣出該有價證券之金額(C)通知各證券商於買賣交易異常之有價證券

【評論內容】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民國 110 年 07 月 26 日)

第六條

有價證券經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發布處置,其處置原因有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情事,或於處置期間再依上開第六款發布交易資訊,並分析有異常情事者;或經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十款、第十一款、第十二款或第十三款發布交易資訊,並分析有異常情事者;或本公司認為有價證券之交易異常有嚴重影響市場交割安全之虞時,或有其他維護市場秩序及交易安全之必要情形,經提報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得採取下列處置措施:

一、依第二項或第三項辦理,但必要時得調整如下:

    (一)該有價證券以人工管制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時間。

    (二)投資人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時預收一定比例或全部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或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

    (三)該有價證券處置期間。

二、各證券商每日買進或賣出該有價證券之申報金額,總公司不得超過新臺幣六千萬元,每一分支機構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必要時得視該有價證券交易狀況、市值或發行公司資本額調整各證券商總分公司每日買進或賣出該有價證券之申報金額。但信用交易了結或違約專戶、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專戶或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不含帳號編碼前三碼為「九二九」帳戶)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者,不在此限。

三、通知各證券商於買賣交易異常之有價證券時,增繳交割結算基金

四、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但信用交易了結,不在此限。

五、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該有價證券一定期間之買賣。

六、其他處置。

前項第二款之處置措施,亦得由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特別管理委員會決議證券商申報買進或賣出該有價證券金額及其處置期間。

【評論主題】42. 逐筆交易制度中,若委託不能全部成交時,則全數取消不予成交,此委託方式為? (A)ROD (B)IOC (C)FOK (D)ICO

【評論內容】立即成交或取消(Immediate or Cancel, IOC):適用於逐筆交易時段,IOC委託係指委託即刻成交,未能成交之委託,立即由系統刪除。

【評論主題】49. 辦理融資融券信用交易業務證券商,必須有經營哪一種證券業務? (A)經紀 (B)公債 (C)自營 (D)承銷

【評論內容】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 3 條

【評論主題】40. 經證交所列為處置證券,並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者,該撮合作業約幾分鐘撮 合一次? (A)1 分鐘 (B)3 分鐘 (C)5 分鐘 (D)10 分鐘

【評論內容】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 第 6 條有價證券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內,第一次依第一項標準發布處置者,本公司於次一營業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同時採行下列之措施:一、對該有價證券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五分鐘撮合一次,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約每十分鐘撮合一次,變更交易方法且採行分盤集合競價交易方式之有價證券約每四十五分鐘撮合一次)

【評論主題】36. 投資人開立買賣上市有價證券帳戶時,證券經紀商應依何種順序編列開戶帳號? (A)開戶順序 (B)財力大小 (C)身分證編號順序 (D)由投資人選擇

【評論內容】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第七十五條之一

證券經紀商受理開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委託人為自然人者,除下列情形外,應親持身分證正本辦理開戶並當場簽章。

    (一)委託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親持本人及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辦理開戶並當場簽章,如委託人尚未領取身分證時,得以戶口名簿代之;監護人或輔助人並應檢附其為監護人或輔助人之證明文件。

    (二)委託人為法人派駐國外工作者,得委託代理人親持代理人及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檢具經我國駐外機關或委託機構認證之授權書及派遣法人出具之派駐國外工作證明文件辦理開戶。

    (三)委託人採通信或電子化方式辦理開戶者,依本公司「證券商受理線上開戶委託人身分認證及額度分級管理標準」規定辦理。

二、委託人為法人者,由被授權人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稅捐機構發給之設立扣繳單位編配統一編號通知單影本(若屬營利事業得免檢附上開通知單影本)、授權書暨法人代表人及被授權人身分證影本辦理;證券經紀商並應以函證方式確認係屬授權開戶。

三、委託人委由保管機構代為開戶或出具由保管機構代辦交割證明者,得免函證確認係屬授權開戶。

四、委託人為非法人團體者,應以其負責人之個人名義開戶,將團體名稱併列於戶名內,並由其負責人檢附主管機關登記證照(或核准成立、備案或其他登錄證明之文件)影本、稅捐機構發給之設立扣繳單位配統一編號通知單影本(如係免扣繳所得稅者,須另附「所得稅免扣繳證明」乙份)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辦理。

五、證券經紀商除因特殊情況並註明原因者,得將特定帳號予以空號處理外,應依開戶順序編列開戶帳號,但對於非當年度(曆年制)註銷之空號得依序填補使用之。

證券經紀商對於新開戶之委託人應就其填寫事項詳與核對有無錯誤遺漏,且非俟完成開戶手續及前項第二款之函證確認程序,並將開戶資料及帳號鍵入本公司電腦檔案,不得接受委託買賣或申購有價證券。

證券經紀商受理銷戶時,得採足以確認申請人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之通信或電子化方式為之。

【評論主題】31. 下列何者非槓桿型及反向型 ETF 之特性?(A)具備每日調整機制(B)追求單日達成正向/反向倍數之投資目標(C)長期報酬率相對穩定不受複利效果影響(D)複利效果將導致長期報酬率大幅偏離標的指數

【評論內容】槓桿型 ETF 為每日追蹤標的指數收益正向倍數的 ETF,舉例來說,如槓桿倍數為 2倍時,標的指數上漲 1%,2 倍槓桿型 ETF 追蹤上漲 2%; 標的指數下跌1%,2 倍槓桿型 ETF也追蹤下跌 2%。反向型 ETF 則為每日追蹤標的指數報酬反向表現之 ETF,如反向倍數為 1 倍時,標的指 數上 漲 1%,反 向 型 ETF追蹤下跌 1%;標的指數下跌 1%,反向型 ETF 也反向追蹤上漲 1%。短期交易型商品槓桿型及反向型 ETF 提供投資人更多樣性的選擇,除可進行信用交易外,亦增加交易之靈活度,如對於極度看好某市場或資產類別走勢者,可透過槓桿型 ETF 賺取相關指數漲幅倍數之超額報酬,亦可以反向型 ETF 進行避險或各類型交易策略。惟槓桿型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投資人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已開立信用交易帳戶。(二)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認購(售)權證成交達十筆(含)以上。(三)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臺灣期貨交易所上市之期貨、選擇權交易契約成交達十筆(含)以上。槓桿型及反向型 ETF 以國內指數為追蹤標的者,依其槓桿或反向倍數調整漲跌幅度為7%乘以該倍數,例如追蹤國內指數之 2 倍槓桿 ETF,漲跌幅度限制為 14%;以國外指數為追蹤標的者,則無漲跌幅度限制。 槓桿型及反向型 ETF 追求之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報酬率,僅限於單日,每日複利計算下,ETF 之長期報酬率會偏離一般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表現,較適合短期交易及持續關注與管理投資組合績效之投資人,不適合長期持有。 

【評論主題】26.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逾一定時日尚未募足並收足現金款項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其一定時日是指:(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26 日第 11 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經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或核准:一、發行人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案件之募集期間,逾櫃買中心審查準則及櫃買中心國際債券管理規則所定期限者。二、前款以外之案件,自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逾三個月尚未募足並收足現金款項者。但其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經本會核准者,得再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三、有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事者。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情事者。五、違反第五條規定情事者。六、違反或不履行辦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時所出具之承諾,情節重大者。七、其他為保護公益、違反本準則規定或本會於通知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時之限制或禁止規定者。有價證券持有人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經向本會申報生效後有前項第四款、第六款或第七款之情事者,本會亦得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發行人自申報生效之日起至有價證券募集完成之日止,對外公開財務預測資訊或發布之資訊與申報(請)書件不符,且對證券價格或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時,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經撤銷或廢止申報生效時,已收取有價證券價款者,發行人或持有人應於接獲本會撤銷或廢止通知之日起十日內,依法加算利息返還該價款,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評論主題】41. 有關 ETN 申購機制之敘述,以下何者為非?(A)可申購期間為上市後至到期前最後交易日(B)申購價格為申請前一日收盤指標價值(C)投資人於 ETN 到期前得委託證券商向發行證券商申請申購(D)

【評論內容】ETN申購機制申購機制:發行證券商得自行決定個別ETN是否有初級市場申購機制,投資人於ETN到期前得委託證券商向發行證券商申請申購可申購期間:上市後至到期前最後交易日(集中市場交易日)申購價格:申請當日收盤指標價值最低申購數量:由發行證券商於公開說明書載明特定原因拒絕申購:發行證券商得於公開說明書載明拒絕條件

【評論主題】18. 下列何種行為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應處以罰鍰?(A)證券交易所對監理人員本於法令所為之指示未切實遵行(B)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C)會計師或律師於查核

【評論內容】

(A)證券交易法第 177 條違反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五十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準用第四十條、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準用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第 165 條證券交易所及其會員,或與證券交易所訂有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契約之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對監理人員本於法令所為之指示,應切實遵行。(B)證券交易法第 172 條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

【評論主題】28. 委託人買賣下列受益憑證時,哪些應簽具風險預告書,證券商始得接受其委託?甲.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乙.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丙.以外幣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

【評論內容】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民國 110 年 10 月 08 日)第三條於本公司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所上市買賣之受益憑證,委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帳簿劃撥交割,且委託人不得申請領回該受益憑證。委託人買賣下列受益憑證時,應簽具風險預告書,證券商始得接受其委託:一、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二、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三、以外幣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四、加掛ETF受益憑證;五、高收益債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六、經本公司認為有必要之受益憑證。專業機構投資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事業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所經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及期貨經理事業所經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得免簽具風險預告書。第二項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由本公司另訂之。第三項所稱專業機構投資人,係指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所定之專業機構投資人。

【評論主題】45. 委託人申請以現券償還融券者,證券商應將其融券賣出價款及融券保證金在次幾個營業日前交付委託人?(A)一個營業日 (B)二個營業日 (C)三個營業日 (D)四個營業日

【評論內容】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公布日期: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第六十三條委託人申請以現款現券償還融資融券者,應於當日上午十二時前交付款券,並填具「融資現金償還申請書」或「融券現券償還申請書」向證券商提出申請。經證券商核符後,其融券賣出價款及融券保證金應在次二營業日前交付委託人;融資買進證券或非屬以證券商名義為委託人申購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各種抵繳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委託人已開立保管劃撥帳戶或中央登錄債券帳戶者,應在次二營業日前轉撥入帳。委託人申請以現券償還融券,且券源為向同一證券商申請之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借券者,其融券擔保品、融券保證金或符合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擔保品種類之各種抵繳有價證券,經委託人同意後,可抵繳該筆借券擔保品,不適用前項劃撥入帳規定。抵繳借券擔保品後有剩餘部分,除證券商與委託人另有約定者外,仍應依前項規定返還。前項應經委託人同意及應與委託人約定事項,證券商應留存紀錄。委託人於融資融券標的有價證券停止買賣或暫停交易期間,得申請以現款、現券償還。委託人融券賣出者,除有下列情事外,不得以第三人有價證券申請現券償還:一、融券賣出之標的有價證券停止買賣或暫停交易者。二、於停止過戶日前第六個營業日之交易時間開始前,以當日上市開盤競價基準或上櫃開始交易基準價之漲幅上限委託融券買進償還無法成交者。

【評論主題】34. 代辦股務機構,其辦理股務之業務人員中,應有 1/3 以上具備一定資格條件之一,且不得少於五人,一定資格條件為:(A)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或業務員 (B)股務作業實務經驗三年以上(C)股務作業測驗合

【評論內容】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3 月 04 日第 4 條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自辦股務者與代辦股務機構辦理股務事務時,應配置足夠人員,給予適當之訓練及管理,並具備下列條件:一、代辦股務機構之主管至少一人須有五年以上之股務作業實務經驗;其辦理股務之業務人員中應有三分之一以上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不得少於五人。但辦理股務之業務人員符合資格已達二十人者,不受前揭比例之限制:(一)股務作業實務經驗三年以上。(二)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或業務員。(三)本會指定機構舉辦之股務作業測驗合格。二、公司自辦股務者,其主管至少一人須有五年以上之股務作業實務經驗,辦理股務之業務人員至少應有五人符合前款各目所定資格之一。代辦股務機構符合前項最低人數標準之人員,應為專任;公司自辦股務符合前項資格之人員,至少三人應為專任,其餘得為兼任。辦理股務之業務人員,應依本會指定機構所定時數,參加該機構舉辦之股務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公司自辦或受託辦理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之股務者,應於其主管及業務人員執行職務前,向本會指定機構申報該等人員之基本資料,有異動者,應於異動後次月十五日前,將異動情形彙總申報。

【評論主題】26.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逾一定時日尚未募足並收足現金款項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其一定時日是指:(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

【評論內容】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1 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經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或核准:一、發行人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案件之募集期間,逾櫃買中心審查準則及櫃買中心國際債券管理規則所定期限者。二、前款以外之案件,自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逾三個月尚未募足並收足現金款項者。但其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經本會核准者,得再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三、有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事者。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情事者。五、違反第五條規定情事者。六、違反或不履行辦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時所出具之承諾,情節重大者。七、其他為保護公益、違反本準則規定...

【評論主題】1. 公司原則上於何時解除董事及監察人之責任? (A)營業年度結束 (B)表冊經監察人查核完成 (C)董事會編造表冊完成 (D)財務會計表冊經股東會承認

【評論內容】公司法第231條各項表冊經股東會決議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董事及監察人之責任。但董事或監察人有不法行為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7. 下列關於股東召集或請求召集股東會之說明,何者錯誤?(A)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3%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請求提出後 15 日內,董事

【評論內容】

公司法 第 173 條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第 173-1 條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前項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之計算,以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準。(D錯誤)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 50%股份之股東,始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評論主題】23. 關於境外基金機構在國內進行境外基金之私募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可向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金融控股公司私募(B)可向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私募,人數

【評論內容】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52 條境外基金機構得在國內對下列對象進行境外基金之私募:一、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金融控股公司或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法人或機構。二、符合本會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前項第二款之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九十九人。境外基金機構應第一項第二款對象之合理請求,於私募完成前負有提供與本次私募基金有關之財務、業務或資訊之義務。境外基金機構向特定人私募基金,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前項規定者,視為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之行為。境外基金機構於國內向第一項第一款對象私募境外基金,得委任銀行、信託業、證券經紀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境外基金機構於國內向第一項第二款對象私募境外基金,應委任符合第九條第二款至第七款所定資格條件且實收資本額、指撥營運資金或專撥營業所用資金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銀行、信託業、證券經紀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受委任機構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充分瞭解客戶、商品適合度評估、受委任機構之變更或終止向同業公會申報且負協助及通知投資人之義務等作業原則。二、基金管理機構於註冊地取得資產管理證照或資格。三、私募境外基金受委任機構行為準則。前項第三款之行為準則,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受委任機構應與境外基金機構簽訂委任契約,其契約應行記載事項由同業公會擬定,報經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國內投資人投資金額占個別私募境外基金比率,不得超過本會規定之一定限額。境外基金機構於國內向特定人私募境外基金,應於國內委任訴訟代理人及稅務代理人。受委任機構於國內辦理向特定人私募境外基金,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者,應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銀行申請辦理相關外匯業務之許可。境外基金機構自行於國內向特定人私募境外基金,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者,應由應募人依據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規定辦理之。境外基金機構私募境外基金,與應募人有關交割款項及費用收付,應以外幣為之。本辦法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發布前已辦理私募之境外基金,其應募人包括第一項第二款者,應於本辦法修正發布後六個月內送同業公會審查,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接受新增申購,境外基金機構及受委任機構並應協助投資人申請贖回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評論主題】3. 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規定,轉換公司債及依規定請求換發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或股票,除不印製實體者外,下列何者為正確?(A)應一律為記名式 (B)應一律為不記名式(C)有些應為記名式,

【評論內容】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十八條 轉換公司債及依規定請求換發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或股票,應一律為記名式。第三十九條 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換發之股票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於正式交付前,除不印製實體者外,應 經簽證機構依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辦理簽證。

【評論主題】7. 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普通公司債之私募,其發行總額,除經主管機關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幾,不受公司法第 247 條規定之限制?(A)百分之一百 (B

【評論內容】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對左列之人進行有價證券之私募,不受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項及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限制:一、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三、該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普通公司債之私募,其發行總額,除經主管機關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四百,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之限制。並得於董事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辦理。

【評論主題】5. 依現行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接受單一客戶為全權委託投資之金額,除委託投資資產為投資型保險專設帳戶資產或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專設帳簿資產者外,其最低限額為

【評論內容】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12 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接受單一客戶委託投資資產之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萬元。但委託投資資產為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或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專設帳簿資產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3. 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規定,轉換公司債及依規定請求換發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或股票,除不印製實體者外,下列何者為正確?(A)應一律為記名式 (B)應一律為不記名式(C)有些應為記名式,

【評論內容】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十八條 轉換公司債及依規定請求換發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或股票,應一律為記名式

【評論主題】13. 上櫃股票公司若欲符合得為融資融券之資格,其公司設立登記應滿幾年?(A)5 年 (B)4 年 (C)3 年 (D)2 年

【評論內容】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第 2 條非屬在證券交易所創新板上市之普通股股票上市滿六個月,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者,或屬第一上市公司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者,由證券交易所公告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股票,並按月彙報主管機關。非屬櫃檯買賣管理股票及興櫃股票之普通股股票上櫃滿六個月,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者,或屬第一上櫃公司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者,且該發行公司符合下列各款規定,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股票,並按月彙報主管機關:一、設立登記屆滿三年以上。發行公司屬上市、上櫃公司之分割受讓公司...

【評論主題】46. 有關零股交易敘述,以下何者正確?(A)只可在盤後進行申報 (B)申報時應以市價為之(C)變更買賣申報時,無須撤銷原買賣申報 (D)應以限價為之,且限當日有效

【評論內容】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票零股交易辦法(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第三條零股交易買賣申報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及盤後下午一時四十分至二時三十分其買賣申報限各該交易時段內有效。創新板股票不得進行零股交易,惟盤後零股交易不在此限。零股交易買賣申報應以限價為之,且限當日有效變更買賣申報時,除減少申報數量外,應先撤銷原買賣申報,再重新申報。

【評論主題】41. ETF 可否進行零股交易?(A)可以 (B)不可以(C)僅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可以 (D)僅加掛外幣之 ETF 可以

【評論內容】為便利社會大眾參與臺股,滿足投資人普通交易時段買賣零股之需求,臺灣證券交易所修訂上市股票零股交易辦法業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可,於109年2月26日公告各證券商,投資人自109年10月26日可於普通交易時段買賣零股,屆時既有盤後零股交易仍依現行機制維持運作。

【評論主題】10.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多少比例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A)千分之五 (B)百分之一

【評論內容】公司法第 177 條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評論主題】6. 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多少比例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A)5-10% (B)10-15% (C)15-20% (D)20-25%

【評論內容】公司法第 267 條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公營事業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保留發行新股由員工承購;其保留股份,不得超過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公司發行新股時,除依前二項保留者外,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並聲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權利;原有股東持有股份按比例不足分認一新股者,得合併共同認購或歸併一人認購;原有股東未認購者,得公開發行或洽由特定人認購。前三項新股認購權利,除保留由員工承購者外,得與原有股份分離而獨立轉讓。第一項、第二項所定保留員工承購股份之規定,於以公積抵充,核發新股予原有股東者,不適用之。公司對員工依第一項、第二項承購之股份,得限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章程得訂明依第一項規定承購股份之員工,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本條規定,對因合併他公司、分割、公司重整或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而增發新股者,不適用之。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不適用第一項至第六項之規定,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章程得訂明依第九項規定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三項規定發行新股者,其發行數量、發行價格、發行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評論主題】6. 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多少比例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A)5-10% (B)10-15% (C)15-20% (D)20-25%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公司法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第 267 條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公營事業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保留發行新股由員工承購;其保留股份,不得超過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公司發行新股時,除依前二項保留者外,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並聲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權利;原有股東持有股份按比例不足分認一新股者,得合併共同認購或歸併一人認購;原有股東未認購者,得公開發行或洽由特定人認購。前三項新股認購權利,除保留由員工承購者外,得與原有股份分離而獨立轉讓。第一項、第二項所定保留員工承購股份之規定,於以公積抵充,核發新股予原有股東者,不適用之。公司對員工依第一項、第二項承購之股份,得限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章程得訂明依第一項規定承購股份之員工,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本條規定,對因合併他公司、分割、公司重整或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而增發新股者,不適用之。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不適用第一項至第六項之規定,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章程得訂明依第九項規定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三項規定發行新股者,其發行數量、發行價格、發行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評論主題】50. 投資人向證券金融公司申請開立信用帳戶時,其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成交累積成交金額應達所申請之融資額度多少比率?(A)60% (B)30% (C)40% (D)50%

【評論內容】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信用交易帳戶開立條件 (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評論主題】34.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實施股市監視制度辦法係依據何項法令訂定?(A)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B)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C)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D)證券商管理規則

【評論內容】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實施股市監視制度辦法(100.05.18)第 1 條本辦法依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廿二條及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九條之一、第廿八條之二、第一四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評論主題】45. 證券櫃檯買賣交易市場之給付結算基金,為下列何種制度?(A)共同責任制 (B)分別責任制 (C)比率責任制 (D)選項ABC皆非

【評論內容】證券櫃檯買賣交易市場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基金管理辦法)第1條明訂其法源依據為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7條第三項:「證券商繳存之給付結算基金為共同責任制,並應設置基金管理委員會;其管理辦法由本中心洽商證券商同業公會擬定,函報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以櫃檯買賣中心為基金運作之主體。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10 條證券商經營在集中交易市場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者,依下列規定,向證券交易所繳存交割結算基金:一、開始營業前,應繳基本金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並於開始營業後,按受託買賣上市有價證券成交淨收淨付金額一定比率,於每季終了後十日內繼續繳存至當年底,其比率由本會另訂...

【評論主題】35. 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區分成下列幾種類型?(A)僅徵求委託書一種(B)僅非屬徵求委託書一種(C)僅徵求委託書及非屬徵求委託書兩種(D)以徵求委託書及非屬徵求委託書兩種以上

【評論內容】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第 3 條本規則所稱徵求,指以公告、廣告、牌示、廣播、電傳視訊、信函、電話、發表會、說明會、拜訪、詢問等方式取得委託書藉以出席股東會之行為。本規則所稱非屬徵求,指非以前項之方式而係受股東之主動委託取得委託書,代理出席股東會之行為。委託書之徵求非屬徵求,非依本規則規定,不得為之。

【評論主題】20. 投信或投顧經營全權委託業務,須增提營業保證金,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二億元以上,而未達新臺幣三億元者,應增提多少金額?(A)一千萬元 (B)二千萬元 (C)三千萬元 (D)五千萬元

【評論內容】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 10 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依下列規定,向得辦理保管業務,並符合本會所定條件之金融機構提存營業保證金:一、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提存新臺幣一千萬元。二、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未達新臺幣二億元者,提存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三、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二億元以上而未達新臺幣三億元者,提存新臺幣二千萬元。四、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提存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前項營業保證金應以現金、銀行存款、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提存,不得設定質權或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且不得分散提存於不同金融機構;提存金融機構之更換或營業保證金之提取,應函報本會核准後始得為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實收資本額增加時,應依第一項規定,向提存之金融機構增提營業保證金。第一項營業保證金之處理要點,由同業公會擬訂,函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他業兼營者,除期貨信託事業外,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之實收資本額,改按指撥營運資金計算。

【評論主題】18.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買回股份均應於六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B)買回股份除可供質押外,不得享有股東權利(C)上市櫃公司除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於集中交易市場或

【評論內容】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或依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買回其股份,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一、轉讓股份予員工。二、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之發行,作為股權轉換之用。三、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辦理銷除股份。前項公司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公...

【評論主題】4. 公司對於未依「證券交易法」發行之股票,擬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者,應先向哪個單位申請補辦公開發行程序?(A)經濟部 (B)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C)臺灣證券交易所 (D)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評論內容】證券交易法第 3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交易法第 42 條公司對於未依本法發行之股票,擬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本法規定之有關發行審核程序。未依前項規定補辦發行審核程序之公司股票,不得為本法之買賣,或為買賣該種股票之公開徵求或居間。

【評論主題】公開說明書之虛偽不實記載,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受害投資人知悉原因時起算,經過下列何項之期限時效消滅:(A)十五年(B)五年(C)二年(D)一年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期貨交易法第 84 條期貨信託事業於募集期貨信託基金,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向申購人交付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期貨信託事業未依前項規定交付公開說明書者,對於善意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對於善意相對人因而所受損害之賠償責任,準用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前二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有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賠償原因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證券交易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第 32 條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三、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四、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對於未經前項第四款之人簽證部分,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前項第四款之人,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亦同。

【評論主題】1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對全權委託投資之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撰寫書面投資決定書即可從事買賣事項(B)依據其分析報告作成決定書,交付執行時

【評論內容】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28 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或交易,應依據其分析作成決定,交付執行時應作成紀錄,並按月提出檢討,其分析與決定應有合理基礎及根據。前項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之方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訂定於內部控制制度,並確實執行。前項控制作業應留存紀錄,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應按客戶別設帳按日登載客戶資產交易情形、委託投資資產庫存數量及金額。客戶得要求查詢前項資料,受委託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得拒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買賣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本會規定得投資或交易項目者,應將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或其他交易對手退還之手續費或給付之其他利益,作為客戶買賣成本之減少。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客戶符合第十一條第六項所定條件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與該客戶自行約定自交易對手退還之手續費或給付之其他利益之處理方式,不適用前項規定。

【評論主題】4.下列何者不屬於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應遵守之業務經營原則?(A)忠實誠信原則 (B)善良管理原則(C)保密原則 (D)比例原則

【評論內容】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第三條本會會員應共同信守下列基本之業務經營原則:一、守法原則:瞭解並遵守相關法令之規定,不得有違反或幫助他人違反法令之行為。二、忠實誠信原則:確實掌握客戶之資力、投資經驗與投資目的,據以提供適當之服務,並謀求客戶之最大利益,禁止有誤導、虛偽、詐欺、利益衝突、足致他人誤信或內線交易之行為。三、善良管理原則:盡善良管理之責任及注意,為客戶適度分散風險,並提供最佳之證券投資服務。四、公開原則:提供客戶充足必要之資訊,告知客戶投資之風險及從事投資決定或交易過程之相關資訊,並向客戶快速揭露最新之資訊。五、專業原則:督促受僱人持續充實專業職能,並有效運用於證券投資分析,樹立專業投資理財之風氣。六、保密原則:妥慎保管客戶資料,禁止洩露機密資訊或有不當使用之情事,藉以建立客戶信賴之基礎。七、公平競爭原則:避免會員之間相互破壞同業信譽、共同利益或其他不當競爭之情事。        比例原則 

【評論主題】7.下列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之敘述,何者正確?(A)監察人得代表公司委託會計師審核公司簿冊(B)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者,監察人應即通知主管機關(C)董事為自己或他人

【評論內容】

公司法第 216 條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監察人須有二人以上,其全體監察人合計持股比例,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司與監察人間之關係,從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第三十條之規定及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關於行為能力之規定,對監察人準用之。第 216-1 條公司監察人選舉,依章程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違反前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二項、第五項或第六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各處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新臺幣...

【評論主題】8.證券投資顧問公司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依法應向何單位提存營業保證金?(A)主管機關認可之評等機構(B)財政部核准之金融機構(C)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辦理保管業務及評等達一定等級之金融機構(D)外商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12 月 08 日第十條

【評論主題】3.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證券經紀商所經營之業務?(A)有價證券之承銷 (B)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C)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 (D)有價證券之包銷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證券交易法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第 15 條依本法經營之證券業務,其種類如左:一、有價證券之承銷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二、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三、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第 16 條經營前條各款業務之一者為證券商,並依左列各款定其種類:一、經營前條第一款規定之業務者,為證券承銷商。二、經營前條第二款規定之業務者,為證券自營商。三、經營前條第三款規定之業務者,為證券經紀商。

【評論主題】47. 櫃買中心繼續提列特別給付結算基金之上限為多少?(A)新臺幣一億元 (B)新臺幣三億元(C)新臺幣六億元 (D)新臺幣十億元

【評論內容】

一、法源依據:

證券櫃檯買賣交易市場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基金管理辦法)第1條明訂其法源依據為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7條第三項:「證券商繳存之給付結算基金為共同責任制,並應設置基金管理委員會;其管理辦法由本中心洽商證券商同業公會擬定,函報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以櫃檯買賣中心為基金運作之主體。

二、基金規模及繳存方式:

(一) 基金規模:依主管機關規定,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總額為20億元,其中櫃買中心提撥4億元,全體證券商提撥16億元。

(二) 基金提撥方式:

1. 櫃買中心提撥之4億元特別給付結算基金,包括首次提撥之特別給付結算基金1億元及繼續提撥之特別給付結算基金3億...

【評論主題】17. 發行人交付之公開說明書因內容虛偽、隱匿而致生損害善意相對人者,其民事制度採下列何種責任?(A)單獨賠償責任 (B)區別賠償責任(C)連帶賠償責任 (D)懲罰性賠償責任

【評論內容】證券交易法 第 32 條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三、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四、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對於未經前項第四款之人簽證部分,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前項第四款之人,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亦同。

【評論主題】38. 若參加證券櫃買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應以哪種方式為之?(A)自營 (B)經紀(C)議價 (D)選項ABC皆正確

【評論內容】櫃檯買賣市場債券制度(業務型態) 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自營債券.....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5. 證券交易所應向何者繳存營業保證金?(A)臺灣銀行 (B)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銀行(C)國庫 (D)中央銀行

【評論內容】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18 條 證券交易所經本會許可並依法登記後,應向國庫繳存營業保證金。 前項營業保證金之金額為其會員出資額總額或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VS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9 .....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2.關於發行轉換公司債相關規定,下列何者為非?(A)未上市之公司不得發行轉換公司債(B)發行轉換公司債應依法訂定發行及轉換辦法(C)發行轉換公司債應檢具發行轉換公司債申報書向主管機關申報(D)發行以

【評論內容】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民國 96 年 11 月 09 日)第 27 條發行轉換公司債應檢具發行轉換公司債申報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上市或上櫃公司有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之一者,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發行轉換公司債申報書即日起屆滿二十個營業日生效。上市或上櫃公司除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者外,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發行轉換公司債申報書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但金融控股、銀行、票券金融及信用卡等事業以外,最近一年內發行人或所發行之公司債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申報生效期間縮短為七個營業日。興櫃股票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報,應檢附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出具該發行標的之信用評等報告,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發行轉換公司債申報書即日起屆滿七個營業日生效。但金融控股、銀行、票券金融及信用卡等事業,申報生效期間為十二個營業日。未上市之公司不得發行轉換公司債第 28 條發行以外幣計價之轉換公司債,應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登錄為櫃檯買賣。

【評論主題】27.甲公司為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之公司,欲申請來臺參與募集、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請問主管機關應依據何項法規審核?(A)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B)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要點(C)外

【評論內容】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36 條第二上市(櫃)公司參與發行之臺灣存託憑證已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後,其股東始得以持有之已發行股份委託存託機構於國內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並依規定檢齊相關書件提出申報,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申報書即日起屆滿七個營業日生效。第二上市(櫃)公司之股東以持有之已發行股份委託存託機構於國內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者,應委託證券承銷商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及辦理包銷,並由證券承銷商代理交付公開說明書。委託之存託機構及保管機構應與第二上市(櫃)公司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委託之存託機構與保管機構相同,且該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股票之權利義務應與第二上市(櫃)公司參與發行之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票之權利義務相同。發行價格應由證券承銷商說明其價格決定方式及依據。前項公開說明書,其內容除依第二上市(櫃)公司註冊地國及上市地國法令規定編製外,並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公開說明書之封面,應於右上角刊印臺灣存託憑證之代碼,並依序刊印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二)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有價證券來源、所表彰有價證券之數量、發行單位總數、發行價格之訂定方式、發行價格相較原股價格之溢折價比率、發行總金額、公開承銷比例、承銷及配售方式。其發行計畫得註明參閱本文之頁次。(三)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內容:1.發行公司之註冊地國。2.發行公司為外國企業在臺掛牌之公司及本公開說明書編印目的係為第二上市(櫃)公司之股東以持有之已發行股份委託存託機構於國內公開募集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3.投資人應詳閱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並應注意本次發行之臺灣存託憑證因外國發行人未參與發行,該外國發行人相關財務業務資訊及營運概況,請參閱其公告之訊息。4.有價證券之生效,不得藉以作為證實申報事項或保證證券價值之宣傳。5.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名或蓋章者依法負責。6.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包括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之網址。(四)刊印日期。(五)相關承銷費用。(六)公司有下列情形,並應於封面以顯著字體註明:1.臺灣存託憑證代碼變更者,應於當年度及以後二年度併刊印原臺灣存託憑證之代碼。2.公司名稱變更者,應於當年度及以後二年度以新舊名稱對照揭露。(七)為申報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所編製之公開說明書,並應於其封面註明係申報用之稿本。二、公開說明書之封裏,應依序刊印下列與本次發行有關事項:(一)公開說明書之分送計畫:說明公開說明書之陳列處所、分送方式及索取公開說明書之方法。(二)股務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三)存託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四)保管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五)出具法律意見書之國內律師之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若係採用其他律師(如註冊地國、上市地國與主要營業地國律師)意見者,應一併揭露該等律師之上述資料。(六)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有價證券之上市地國交易資訊及公司財務業務資訊之查詢網址。三、公開說明書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公開募集資金之動機與目的。(二)價格之訂定方式與說明。(三)證券承銷商提出之評估報告。(四)臺灣存託憑證發行計畫及其約定事項。(五)保管契約(或其他保管文件)及存託契約之主要內容。(六)第二上市(櫃)公司註冊地國及上市地國有關外國人證券交易之限制、租稅負擔及繳納處理應注意事項。(七)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或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之有價證券持有人得行使權利或限制事項。(八)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有價證券在所上市證券交易市場最近六個月之最高、最低、平均市價及截至申報日前一營業日之收盤價,並應記載上市證券交易市場間前各市價之差異。上市期間未滿六個月者,前載明期間得為其實際上市期間。(九)其他重要約定或本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四、公開說明書之封底應由委託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之第二上市(櫃)公司股東簽名或蓋章。五、證券承銷商及其負責人、會計師、律師及其他專家應於公開說明書就其所負責之部分簽名或蓋章。公開說明書稿本應按本會規定之格式以電子檔案方式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並自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應將修正後公開說明書定本以電子檔案方式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並由存託機構代為辦理。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六項、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六款、第九款及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第九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於第二上市(櫃)公司之股東以持有之已發行股份委託存託機構於國內發行臺灣存託憑證,準用之。

【評論主題】6. 金融業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之主要股東為持股達何比例以上者?(A)百分之一 (B)百分之三(C)百分之五 (D)百分之十

【評論內容】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1 條資本及股份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股份種類:敘明公司目前已發行之股份種類。二、股本形成經過:(一)敘明公司最近五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股本變動之情形,實收資本增加者,應加註股本來源與本次增資生效(核准)日期、文號及金額。以低於票面金額發行股票者,應以顯著方式標示。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或公司所需之技術抵充股款者應予敘明,並加註抵充之種類及金額。(二)屬私募者,應以顯著方式標示,最近三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私募普通股辦理情形,應揭露股東會通過日期與數額、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特定人選擇之方式(其已洽定應募人者,並敘明應募人名...

【評論主題】10.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幾人?(A)三人 (B)五人 (C)七人 (D)九人

【評論內容】證券交易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第 26-3 條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五人。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下列關係之一:一、配偶。二、二親等以內之親屬。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一席以上,不得具有前項各款關係之一。

【評論主題】31. 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外國股票買賣申報價格以多少為準?(A)1 股 (B)10 股 (C)100 股 (D)1,000 股

【評論內容】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股票買賣辦法(107.12.24)

【評論主題】34. 發行人要將其股票在交易所掛牌買賣,交易所因提供場所,每年依據發行有價證券之總面值,向發行人收取之費用稱為:(A)掛牌費 (B)上市費 (C)場地費 (D)服務費

【評論內容】證券交易法第 143 條有價證券上市費用,應於上市契約中訂定;其費率由證券交易所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之。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準則 第四條發行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境外基金機構之總代理人、受託機構、特殊目的公司、指數投資證券發行人、外國發行人、外國發行人暨其存託機構於上市契約生效後,應依證券交易所訂定之「有價證券上市費費率表」所列上市費標準,於初次上市時及以後每年開始一個月內向證券交易所繳付有價證券上市費。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於上市契約生效後,應依證券交易所訂定之「有價證券上市費費率表」所上市費費率標準,於上市時向證券交易所繳付認購(售)權證上市費。前二項有價證券上市費費率表應作為上市契約之一部份,日後如有修正,依修正後之費率表辦理。

【評論主題】34. 代辦股務機構,其辦理股務之業務人員中,應有 1/3 以上具備一定資格條件之一,且不得少於五人,一定資格條件為:(A)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或業務員 (B)股務作業實務經驗三年以上(C)股務作業測驗合

【評論內容】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3 月 04 日第 4 條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自辦股務者與代辦股務機構辦理股務事務時,應配置足夠人員,給予適當之訓練及管理,並具備下列條件:一、代辦股務機構之主管至少一人須有五年以上之股務作業實務經驗;其辦理股務之業務人員中應有三分之一以上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不得少於五人。但辦理股務之業務人員符合資格已達二十人者,不受前揭比例之限制:(一)股務作業實務經驗三年以上。(二)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或業務員。(三)本會指定機構舉辦之股務作業測驗合格。二、公司自辦股務者,其主管至少一人須有五年以上之股務作業實務經驗,辦理股務之業務人員至少應有五人符合前款各目所定資格之一。代辦股務機構符合前項最低人數標準之人員,應為專任;公司自辦股務符合前項資格之人員,至少三人應為專任,其餘得為兼任。辦理股務之業務人員,應依本會指定機構所定時數,參加該機構舉辦之股務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公司自辦或受託辦理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之股務者,應於其主管及業務人員執行職務前,向本會指定機構申報該等人員之基本資料,有異動者,應於異動後次月十五日前,將異動情形彙總申報。

【評論主題】583.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或其他相關單位申請申訴、和解、調解、調處、評議等程序,但爭議結果不成立,金融消費者可否再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評議申請? (A)可以於爭議處理結果60日內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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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四章 附則

第 32 條(爭議處理之溯及力)金融消費者於本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金融服務業所屬同業公會或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請申訴、和解、調解、調處、評議及其他相當程序,其爭議處理結果不成立者,得於爭議處理結果不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評議;自爭議處理結果不成立之日起已逾六十日者,得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向金融服務業重新提出申訴,金融消費者不接受處理結果或金融服務業逾三十日處理期限不為處理者,得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評論主題】二、下圖中槽臂 OA 轉動時帶動銷子沿著一固定的曲線導槽運動,此曲線導槽為一螺線(spiral),其方程式 r = Kθ。當θ = π / 3 時,槽臂由靜止開始以α 之等角加速度轉動,試求θ =3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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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第五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 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評論主題】四、請說明家庭生命周期理論及其運用於解釋我國當前婚姻家庭的適切性。(25 分)

【評論內容】就業保險法第一章第二條條 就業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