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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11條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六項及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所稱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券,指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認股權憑證、認購(售)權證、股款繳納憑證、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臺灣存託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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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