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必勝】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4. 下列何者為對公開發行公司無義務申報持股變動之人?(A)董事 (B)監察人 (C)檢查人 (D)經理人

【評論內容】證券交易法 第 25 條公開發行股票之公...

【評論主題】22. 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股份稱之為何種行為?(A)募集與發行 (B)募集 (C)發行 (D)買賣

【評論內容】證券交易法 第 7 條本法所稱募集,謂發...

【評論主題】20. 依公司法規定,除部分特例外,公司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實收股本多少比率?(A)50% (B)40% (C)30% (D)10%

【評論內容】(轉投資限制)公司法 第13條公司不得為...

【評論主題】12. 公司買回股份應自申報日起多久執行完畢?(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四個月

【評論內容】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第 5 ★ ...

【評論主題】33. 有關投資人買賣 ETN 管道之敘述,下列何者為非?(A)利用現有證券交易帳戶委託下單 (B)透過受託證券經紀商辦理申購(C)透過受託證券經紀商辦理賣回 (D)授權理財專員代為申購贖回

【評論內容】

投資人買賣ETN有兩個管道,

第一個管道,與買賣股票一樣,投資人可以利用現有的證券交易帳戶,委託證券經紀商下單,並於成交日後次二個營業日辦理交割;

第二個管道,投資人可以透過受託證券經紀商向發行證券商提出申請,辦理申購或賣回,就如同投資人申購基金一樣,但申贖有一定數量之限制,投資人請參考各ETN之公開說明書。

【評論主題】29.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應定期揭露之事項,以下何者為非?(A)股東會年報 (B)年度財務報告(C)財務預測資訊 (D)每月營運資訊

【評論內容】

一、應定期揭露事項

所謂應定期揭露事項,係指依金管會及其周邊單位(例如證交所及櫃買中心)規定,必須定期於指定網址公開之重大財務業務資訊,例如公開發行公司之財務報表及營運情形等。

目前證交法規範應定期公開事項主要包括:

(一)年度及季報資訊揭露原則

(二)年報

(三)每月營運情形資訊揭露原則

(四)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總額 10% 以上之股東持股變動情形揭露原則

(五)股東會開會資料揭露原則

【評論主題】28. 金融控股公司發行普通公司債,並檢具對外公開發行公司債申報書與書件,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報,一般情形,金管會受理發行公司債申報書之日起幾個營業日即可申報生效?(A)7 個 (B)12 個

【評論內容】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21 條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公司債,應檢具發行公司債申報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公開發行公司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發行公司債申報書即日起屆滿三個營業日生效。

公開發行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報,準用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申報發行公司債,因變更發行條件或票面利率,於申報生效前檢齊修正後相關資料,向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申報者,仍依第二項規定之申報生效期間生效。

但金融控股、票券金融及信用卡等事業,申報生效期間為十二個營業日。

【評論主題】20. 依公司法規定,除部分特例外,公司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實收股本多少比率?(A)50% (B)40% (C)30% (D)10%

【評論內容】

(轉投資限制)

公司法 第13條

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評論主題】9. 下列何種有價證券為「證券交易法」所稱「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甲.臺灣存託憑證;乙.認購(售)權證;丙.一般公司債;丁.政府債券(A)僅甲 (B)甲、乙 (C)僅丙 (D)丙、丁

【評論內容】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六項及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所稱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券,指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認股權憑證、認購(售)權證、股款繳納憑證、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臺灣存託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評論主題】7. 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明定之內線消息,狹義而言是指下列何者?(A)有重大影響公司股票價格之消息 (B)有重大影響公司經營策略之消息(C)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重大政策消息 (D)大型研

【評論內容】

證券交易法 第 157-1 條

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前項各款所定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非股權性質之公司債,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賣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