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關於發行轉換公司債相關規定,下列何者為非?
(A)未上市之公司不得發行轉換公司債
(B)發行轉換公司債應依法訂定發行及轉換辦法
(C)發行轉換公司債應檢具發行轉換公司債申報書向主管機關申報
(D)發行以外幣計價之轉換公司債,應申請登錄為櫃檯買賣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2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Lien】評論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33 條轉換公司債轉換股份時,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關於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規定之限制。興櫃股票公司發行轉換公司債之轉換價格,不得低於定價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並應洽推薦證券商對發行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發行轉換公司債之轉換價格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並應洽會計師對發行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蝸牛散步】評論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民國 96 年 11 月 09 日)第 27 條發行轉換公司債應檢具發行轉換公司債申報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上市或上櫃公司有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之一者,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發行轉換公司債申報書即日起屆滿二十個營業日生效。上市或上櫃公司除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者外,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發行轉換公司債申報書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但金融控股、銀行、票券金融及信用卡等事業以外,最近一年內發行人或所發行之公司債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申報生效期間縮短為七個營業日。興櫃股票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報,應檢附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出具該發行標的之信用評等報告,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發行轉換公司債申報書即日起屆滿七個營業日生效。但金融控股、銀行、票券金融及信用卡等事業,申報生效期間為十二個營業日。未上市之公司不得發行轉換公司債第 28 條發行以外幣計價之轉換公司債,應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登錄為櫃檯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