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下列關於股東召集或請求召集股東會之說明,何者錯誤?
(A)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3%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請求提出後 15 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B)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3%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C)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 50%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D)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 50%股份之股東,始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6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Lia Chen】評論

C就是 D修改後的正解

蝸牛散步】評論

公司法 第 173 條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第 173-1 條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前項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之計算,以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準。(D錯誤)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 50%股份之股東,始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