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風】評論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一、依第十五條第四項或第十八條規定有告知義務,未依規定告知。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三十三條規定。雇用人員時要求實施體格檢查;每年要實施定期健康檢查。(第16條-第1項)每年的定期健康檢查費用、特別醫務監護的費用都是由雇主出。(第16條-第4項)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實施之檢查、偵測或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四、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僱用未經訓練之人員操作或未經訓練而擅自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