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風】評論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本辦法所稱輻射防護偵測業務內容如下:一、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放射性物質及其工作場所之輻射防護偵測。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放射性物質之工作場所輻射安全評估。B.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放射性物質之工作場所輻射安全評估三、放射性物質運送有關之輻射防護及偵測。四、鋼鐵業輻射偵檢作業之輔導與稽核。D.鋼鐵業輻射偵檢作業之輔導與稽核五、建築物輻射偵測。六、鋼鐵建材輻射偵測。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未提及 A.放射性物質之安裝 、 C.鋼鐵建材輻射偵檢人員之輻射偵檢訓練,固選(C)僅 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