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幾人?
(A)三人
(B)五人
(C)七人
(D)九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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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小榜眼】評論

公司法 第192條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二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第一項選任之董事,其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證券交易法 第26-3條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五人。

蝸牛散步】評論

證券交易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第 26-3 條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五人。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下列關係之一:一、配偶。二、二親等以內之親屬。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一席以上,不得具有前項各款關係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