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芸】評論
c. 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之股東
【y】評論
證券交易法 第 157 條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證券交易法 第 157-1 條
【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評論
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之股東才是短線交易
【M】評論
董事長夫人也不在裡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