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自主管機關停止申報生效通知到達日起,如屆滿幾個營業日未申請解除,主管機關將退回其案件?
(A)7 個
(B)12 個
(C)15 個
(D)選項ABC皆非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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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小榜眼】評論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16條發行人於停止申報生效送達日起,得就停止申報生效之原因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如未再經本會通知補正或退回案件,自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補正書件即日起屆滿第十三條規定之申報生效期間生效。發行人經本會依前條規定停止其申報生效後,自停止申報生效函送達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未依前項規定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或雖提出解除申請而仍有原停止申報生效之原因者,本會得退回其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