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評論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信用交易帳戶開立條件第二條委託人申請開立信用帳戶訂定融資融券契約,除期滿辦理續約者外,應備下列條件:一、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或依中華民國法律組織登記 之法人。二、開立受託買賣帳戶滿三個月。三、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成交十筆以上,累積成交金額達所申請融資額度 之百分之五十,其開立受託買賣帳戶未滿一年者亦同。四、最近一年之所得及各種財產計達所申請融資額度之百分之三十,惟申 請融資額度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者不適用之。
【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評論
信用帳戶不可與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一併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