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公開說明書之虛偽不實記載,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受害投資人知悉原因時起算,經過下列何項之期限時效消滅:
(A)十五年
(B)五年
(C)二年
(D)一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03687
統計:A(5),B(53),C(131),D(19),E(0)

用户評論

【用戶】蝸牛散步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期貨交易法第 84 條期貨信託事業於募集期貨信託基金,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向申購人交付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期貨信託事業未依前項規定交付公開說明書者,對於善意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對於善意相對人因而所受損害之賠償責任,準用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前二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有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賠償原因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證券交易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第 32 條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三、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四、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對於未經前項第四款之人簽證部分,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前項第四款之人,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