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證券交易所之行為,有違反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妨害公益或擾亂社會秩序時,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所為之解散證券交易所或停止或禁止證券交易所之全部或一部業務之處分時,應先報經何機關核准?
(A)行政院
(B)財政部
(C)經濟部
(D)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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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163條,1.證券交易所之行為,有違反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妨害公益或擾亂社會秩序時,主管機關得為左列之處分:一、解散證券交易所。二、停止或禁止證券交易所之全部或一部業務。但停止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三、以命令解任其董事、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四、糾正。2.主管機關為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處分時,應先報經行政院核准。

蝸牛散步】評論

法規名稱:證券交易法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第 163 條證券交易所之行為,有違反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妨害公益或擾亂社會秩序時,主管機關得為左列之處分:一、解散證券交易所。二、停止或禁止證券交易所之全部或一部業務。但停止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三、以命令解任其董事、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四、糾正。主管機關為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處分時,應先報經行政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