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關於法院選任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若董事會非不能而只是不為行使職權,則法院不得選任臨時管理人
(B)除利害關係人外,檢察官亦得聲請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
(C)臨時管理人只能代行董事會職權,不得代行董事長職權
(D)臨時管理人於必要時,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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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edwardwang113】評論

公司法第208條之1規定:「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前項臨時管理人,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為之登記。臨時管理人解任時,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註銷登記。」按非訟事件法第65條規定:「法人董事全部不能行使職權,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請求,得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法人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