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張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張三公司)共有甲、乙、丙三席董事,甲為董事長。甲因個人因素,拒絕召集董事會。依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為唯一召集權人,無人可替代甲召集董事會
(B)乙或丙各自以書面請求召集並經 15 日後即得召集董事會
(C)乙與丙共同以書面請求召集並經 15 日後即得召集董事會
(D)因甲怠於行使職務,監察人丁即可代甲行使召集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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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Chu Yun Yao】評論
公司法第203-1條1.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2.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3.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開時,過半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