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甲為大王上市公司(下稱大王公司)董事長,其於某年 1 月 10 日以每股 10 元買進大王公司股票一萬股,又於同年 3 月 15 日以每股 18 元賣出大王公司股票一萬股。甲之行為應負證券交易法上何種責任?
(A)沖洗買賣
(B)短線交易
(C)內線交易
(D)甲並無任何法律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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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咪】評論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在6個月內交易者,屬於「短線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