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基金銷售機構為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事實發生後幾日內向何機關申報?
(A)十日;同業公會
(B)十日;證券交易所
(C)十五日;同業公會
(D)十日;主管機關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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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30條,「基金銷售機構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促銷活動時,應遵守本會及同業公會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促銷活動所訂定之相關規定,並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事實發生日起十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如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應依相關法令負其責任。」

蝸牛散步】評論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第 22 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藉本會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之核准或生效,作為證實申請(報)事項或保證受益憑證價值之宣傳。二、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者。三、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勸誘他人購買受益憑證。但本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四、對於過去之業績作誇大之宣傳或對同業為攻訐之廣告。五、為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六、對未經本會核准募集或生效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預為宣傳廣告或其他促銷活動。七、內容違反法令、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內容。八、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績效之預測。九、促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涉及對新臺幣匯率走勢之臆測。十、其他影響事業經營或受益人權益之事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基金銷售機構為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同業公會發現有第一項各款不得為之情事,應於每月底前彙整函報本會依法處理。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促銷活動違反前二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基金銷售機構應依相關法令負其責任。VS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境外基金廣告及營業促銷活動行為規範第十一條總代理人或其委任之銷售機構從事境外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而製作之有關資料,於對外使用前,應先經內部適當審核,確定內容無不當、不實陳述、違反本規範及相關法令之情事,且並應由總代理人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將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之資料,向本公會申報。前項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製作之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應保存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