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甲證券投資顧問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該等外國有價證券尚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或銷售,為便利客戶,擬同時由該國派員來台銷售甲公司顧問之受益憑證、股票等,是否可行?
(A)無相關禁止規範
(B)僅可代為買賣股票
(C)違反投顧事業管理規則
(D)由投信投顧公會去函糾正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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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6條,「任何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